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在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中全面实施绿色勘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及林草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林草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正确把握生态文明建设和国家能源资源安全的关系,深入实施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促进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以全面实施绿色勘查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矿业领域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是建设美丽中国的必然选择。国家能源资源安全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领域,直接关系着国家经济安全和现代化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建设息息相关、紧密相连。202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要正确处理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关系。要守牢美丽中国建设安全底线,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积极有效应对各种风险挑战。在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中全面实施绿色勘查,是新时代新征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举措,是绿色发展理念在地质勘查领域的具体实践,是新形势新要求下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地质勘查全行业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全面实施绿色勘查,严格执行绿色勘查有关标准规范,全面提升绿色勘查技术方法、装备水平,高质量完成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目标。(一)加快推进标准规范落实。各地要加快落实《绿色地质勘查工作规范》(DZ/T 0374-2021),细化形成符合本地实际的绿色勘查地方标准,为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实施绿色勘查提供明确依据,支持和鼓励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开展绿色勘查标准建设。要加大绿色勘查标准规范、工作规则宣传培训力度,加强绿色勘查成功经验总结提炼、推广应用。(二)强化勘查设计管理。财政出资的各类地质勘查项目,勘查实施方案中要明确绿色勘查具体措施。新出让的探矿权,要将矿业权人绿色勘查义务在合同中载明,并在勘查实施方案评审中,对绿色勘查措施进行严格把关,促进矿业权人落实绿色勘查各项规定和要求。(三)明确项目实施要求。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要在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有关地质勘查项目实施中,优先采用遥感、物探、化探等对环境影响小的地质勘查方法,必要的坑探、槽探、钻探、硐探要符合绿色勘查有关标准规范。在森林、草原、湿地地区尽可能减少使用坑探、槽探,鼓励使用以钻代槽、一基多孔等探矿手段。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我国地域广阔、生态环境多样的特点,依托地质勘查项目,围绕装备进场、驻地建设、钻探施工、生态环境恢复等绿色勘查工作全链条急需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等紧密合作,坚持科技创新,联合攻关绿色勘查关键技术,研发绿色勘查关键装备、材料与工艺。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和地质资料海量数据等,推进绿色勘查技术创新、示范应用、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系统性发展。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依法开展的地质勘查工作,执行更加严格的绿色勘查标准和要求。要根据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不同场景采取针对性的绿色勘查方法和装备(具体要求见附件),在勘查实施方案中进行明确。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于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或占用林地、草原、湿地、海域等的,要按照《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湿地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申请审批手续,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应按规定征求林草主管部门或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意见。各级自然资源、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申请地质勘查临时使用或占用林地、草原、湿地等的审核审批和复垦监管,按照《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 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加强部门间审批协作联动,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加快审批进度,更好推动生态保护红线内地质勘查项目落地。各地要严格落实好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勘查工作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撤除各项设施,严格按照废弃物清理有关国家标准清理施工现场各种废物、垃圾等,严格按照绿色勘查有关标准规范和勘查实施方案要求处理新建道路、施工产生的坑、沟等,严格按照森林、草原、湿地、防沙治沙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复绿、复植等。各地要将绿色勘查措施落实和项目场地生态环境恢复情况作为地质勘查项目验收重要内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野外)验收不予通过。各级自然资源、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绿色勘查执行情况、环境保护落实情况监督,督促勘查项目承担单位落实绿色勘查主体责任,将绿色勘查各项要求和义务落实在地质勘查信息实地核查、勘查实施方案审查、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等日常工作中,以高质量监督管理促进绿色勘查工作走深走实。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