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信息简报-第十四期

2023-05-29 13: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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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录

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近期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2.新一轮找矿突破大讨论 | 探索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空间保障新路径

3.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扩大试点工作方案》

4. 新一轮找矿突破大讨论 | 在找矿行动中贯彻“成矿预测三原则”

5. 新一轮找矿突破大讨论 | 地勘单位是找矿突破的主力军

6. 自然资源部公开通报25起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7. 中国矿业报社党总支书记谈为地矿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思想舆论支撑

8.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近期加强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近期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近日,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发生大面积坍塌,多名作业人员和车辆被掩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第一时间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全面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强化防范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自然资源部召开党组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韩正副总理批示要求,王广华部长要求自然资源部系统要积极履职尽责,举一反三,排查并解决管理漏洞及各类安全隐患。现就自然资源领域近期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隐患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各厅局、各单位要迅速传达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的批示要求,深刻吸取近期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教训,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敏锐性,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深刻认识做好当前安全防范工作的特殊重要性,以极端认真负责的担当精神,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全力落实土地、矿产、海洋业务领域和地勘、测绘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以及部属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同志具体抓,确保任务落地,责任落实。

  三、进一步加强行业安全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责,在空间规划、用地用矿用海审批等方面切实贯彻安全发展理念,认真查找工作中的短板和隐患;重点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洗洞”盗采金矿、以整治修复等名义违法开采等各类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检查,督促企业全面排查安全风险、及时治理安全隐患;督促地勘、测绘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属地管理职责,扎实细致做好野外作业安全风险防范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四、进一步排查整治风险隐患。各厅局、各单位要清醒认识到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带头行动、靠前指挥,迅速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狠抓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及时检修更换老旧设备,坚决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效加强办公地点、消防安全、危险化学品使用、防汛等方面的安全防范工作;强化外业安全管理,开展油气钻井、海上作业、大型设备和野外行车等方面专项检查,防止发生野外、空中、井下、海上安全事故,并及时掌握和报告安全生产重要事件。

  五、进一步做好值班值守和应急处置。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应急值守,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强化值班值守和应急联动,确保发生事故险情时能与有关部门协同联动,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部属各有关单位要增强干部职工安全意识,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严格执行关键岗位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严禁擅离职守,发生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近日,自然资源部已调派由部党组成员、中国地质调查局局长李金发带队的工作组前往事故现场,同时,派出6个督导检查组分赴12个省(区、市)开展岁末年初自然资源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督导检查,并提前启动2023年度地质灾害气象预警,指导各地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本级政府安委会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矿山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各项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发生,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为全国“两会”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3年2月28日

 

 

新一轮找矿突破大讨论 | 探索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空间保障新路径

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前夕,习近平总书记给山东省地矿局第六地质大队全体地质工作者回信,提出了“三点肯定”“三点希望”和“一个总体目标”。

“三点肯定”一是肯定地质工作者的贡献和使命担当;二是肯定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物质基础的初级产品地位;三是肯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重要性。“三点希望”一是希望地勘队伍发扬优良传统;二是希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三是希望地勘队伍加大勘查力度,加强科技攻关,在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中发挥更大作用。“一个总体目标”是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这既是对以山东省地矿局第六地质大队为代表的全体地质工作者的充分肯定,更是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何根据新形势、新要求,更好地统筹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能源资源安全之间的关系,在空间上保障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落地见效,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空间的现有路径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空间利用有其特殊性。因其分布的广泛性,矿产资源赋存空间可能与国土空间任一管控区域交叉重叠;因其赋存状态的资源环境一体性,地下矿产资源采掘会对地上的农田、林、草、房屋等产生较大影响;因其占用空间的过程性,采掘结束会有空间治理修复和权属归还的过程;因其多数隐伏于地下,导致其空间占用的不确定性,很难像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一样,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形成确定的空间控制边界,因此,一个新的找矿成果要落地开发形成产能,大概率会形成对原有空间规划布局的突破。

为解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空间问题,《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试行)》设置了“战略性矿产资源保障区”主体功能分区;《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中,将矿产能源发展区作为一级规划分区;在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中,尽可能避开了现有的合法采矿权和部分探矿权;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分矿种、分开采方式提出了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矿业权设置原则;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中,针对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给了出口。

但在实践中,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普遍面临的一些问题尚未完全解决:一是在难以兼顾的特殊情况下,粮食、生态、能源资源安全等不同战略目标该如何统筹?二是如何更好地解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空间不确定性,与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确定性和刚性的矛盾?三是如何更有效地解决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涉及的权属、补偿、指标限制等问题?有没有一个更加系统的解决方案?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空间腾挪的四维时空路径

自然资源原本就是以多层复合甚至是混合形态存在的,仅仅依靠平面规划布局,难以解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涉及的地上地下统筹问题。能否探索出一条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空间的新路径?总体思路如下:

顺应自然资源有机生命体的赋存规律,通过增加空间维度,解决地下资源采掘对平面规划的空间穿透问题;通过增加时间维度,经由国土空间全生命周期管理解决保护与开发的矛盾问题;通过构建不同战略目标的统筹模型,对开发目标的重要性与保护目标的重要性进行分级管理,明确权衡原则、提高审批效率。

以上拓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空间新思路的政策基础主要有两个:

一是2022年11月,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明确除列入国家或省重大项目清单的采矿用地可由自然资源部直接配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外,清单外项目可使用以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算的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还可以通过将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解决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问题”。

二是2019年12月,自然资源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按照谁修复、谁受益原则,通过赋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等产权安排,激励社会投资主体从事生态保护修复”的要求,下发《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将矿山生态功能修复和后续资源开发利用、产业发展统筹考虑,明确了一系列激励政策。

顺着这两个文件的思路延伸,可以通过构建国土空间四维时空管理模型,实施对矿山开发涉及资源的全生命周期利用管理,在更宽广的时空维度谋划解决矿山治理修复的难题。当前,我国矿山生态修复历史欠账多、问题积累多、现实矛盾多,矿山生态修复财政投入不足,市场化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矿山企业存量建设用地盘活难、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获取难,历史遗留矿山修复规模和潜力巨大。非常值得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打通实践操作环节,通过“总量控制、存量盘活、流量变现”,在“还旧账、不欠新账”的同时,为新一轮找矿突破成果的落地见效腾挪出勘探开发的指标和空间。

对策建议

一是“以终为始”,全面贯彻矿业绿色发展理念,在矿山建设之初,就对当地土地利用现状和开发潜力、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水资源平衡状况、地质环境安全、生物多样性和生态保护修复适宜性等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建则建,合理规划矿山用地未来用途,并以此为目标引导矿产资源“三合一”绿色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

二是“有进有出”,加强矿山废弃地摸底调查,建立存量资源项目库、现有指标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市场交易平台。在指标“进”的端口,可以将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治理修复废弃矿山存量用地挂钩,解决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问题;在指标“出”的端口,通过鼓励矿山边开采边治理,根据事前承诺的规划用途和绿色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治理修复,经验收合格后,矿山企业可以出售腾退出来的指标,实现资金回笼,并投入到下一轮矿产资源开发或治理修复中去。

三是“利益共享”,用好《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中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或者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方式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的政策,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修复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出让、出租用于发展相关产业”的政策,在统筹矿山开采与地方、原住民利益关系的同时,解决矿山闭坑治理修复后“谁维护、谁运营”的问题。

四是“存储有度”,一方面,根据现有激励政策,探索运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治理修复,通过治理修复存量采矿用地来保障新增采矿用地需求,实现总量平衡;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鼓励地方进行矿山废弃地存量盘活机制创新,借鉴“湿地银行”等成功做法,建立废弃矿山治理修复指标库和交易平台,通过财政投入助推,带动社会资本投入,把废弃矿山治理促进矿产开发,统筹生态安全与能源资源安全这个“存量变流量”的大循环运转起来。同时,做好日常监督管理,把好指标入库验收关,不合格不收储、不入库。

五是“加强管护”,对于已治理修复,并列入指标库的治理修复项目,按照治理修复指标“谁修复、谁出售、谁管护”的原则,对列入指标库的项目加强动态监管和运维管护,对于管护不当导致低于入库标准的,及时剔除出项目指标库;对于管护得当如林、草产生增值的,在保证不低于入库标准的前提下,允许管护方进行合理采收,获得增值收益,促进矿山治理修复长效管护机制的形成。同时培育矿山修复治理的专业指导机构、领军企业和市场生态,促进矿山治理修复和运维管护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

六是“多元变现”,除通过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以及工业、商业、旅游产业等经营性用途外,矿山废弃地及新增采矿用地治理修复还可以通过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碳汇交易、基础设施投资产生的土地增值等多元渠道进行价值变现。通过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矿山治理修复体系,实现金山银山与绿水青山、开发与保护的和谐统一,山水林田湖草沙矿的一体化保护与系统治理。

综上,通过实施国土空间四维时空管理,不仅能在充分释放现有政策红利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制度创新和制度供给,从理论和实践上解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空间落位问题,而且能以废弃矿山治理修复为抓手,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与自然资源保护这个贯通地上与地下、资源与资本、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的大循环运转起来。同时,通过构建合理的矿—地—人利益分享机制,为山水林田湖草沙矿一体化保护与系统治理,以及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绿色低碳发展注入新的强劲动力。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扩大试点工作方案》

日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扩大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提出在原试点基础上,选择河北、山东、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四川、甘肃、新疆10个省(区)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扩大试点工作。

《工作方案》明确,试点矿种为煤、铁、铜、钨、钼、金、萤石、石灰岩、钾盐、磷10种矿产,试点工作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为数据来源,以拟发布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一般指标为评估基准值,评估矿山、矿种、行业和地区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开展覆盖评估制度全流程的扩大试点工作。

《工作方案》强调,各试点省(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充分依托专业技术队伍,保障试点工作经费,严格按照矿产资源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层层压实责任,确保调查数据质量可控、科学合理组织评估、积极试用评估结果。通过系统考查数据的可获取性和准确性,验证调查评估指标的合理性和方法的可行性,为建立常态化、科学化、标准化和激励约束差别化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提供实践支撑。

《工作方案》要求,各有关省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次扩大试点的组织实施。今年3月底前完成技术培训,组织矿山企业完成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填报并开展数据质量检查;5月底前组织对无法填报等特殊情况处理,分别按矿种、行业、区域开展评估,测算并划分档次,提出评估意见;6月20日前根据档次划分,调研相关矿山企业及地区,研究探索激励约束措施。同时,完成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转自自然资源部

 

 

新一轮找矿突破大讨论 | 在找矿行动中贯彻“成矿预测三原则”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近年来,我国能源资源供需环境和安全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的重要性越发凸显。今年的全国自然资源工作会议提出,围绕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全面启动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中国自然资源报》开设“新一轮找矿突破大讨论”专栏,旨在引导地勘行业广泛参与讨论,积极建言献策,凝聚行业共识,推动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扎实开展。

上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是自国务院2006年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以来,在2011年至2020年间,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2011-2020年)》为蓝本实施的找矿行动。这10年取得了丰硕的找矿成果,包括发现一批亿吨级大油田和千亿立方米级大气田,新形成几十处非油气矿产资源基地;老矿山深部和边部找矿取得重大突破,一批危机矿山重新焕发生机等。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新发现矿产地不尽如人意,矿业权的投放与交易寥若晨星,新增固体矿产储量十分有限。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提升国家战略物资储备保障能力。全国自然资源工作会议强调,要围绕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全面启动新一轮战略性矿产国内找矿行动。

作为一名地质工作者,笔者建议,在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中贯彻“成矿预测三原则”。

找矿难度大、交易风险高削弱各方找矿积极性

回顾上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所取得的成果,相当一部分找矿成果只达到预测、预查、普查的程度,属于详查和勘探程度的成果并不多。新发现矿产地按照招拍挂的矿业权出让方法实现成果转化,但除了锂矿、锰矿等部分矿种之外,总体上没有形成理想的矿业权交易市场。一些老矿山虽然探明了新增资源储量(探获高级别资源储量或者可信度较高),但考虑到缴费问题,找到的矿越多、规模越大,需要缴纳的权益金越多,在没有产生新增经济效益之前,有的矿山企业为了规避权益金问题,采取“不上报”“少上报”的措施,导致主管部门很难掌握矿山生产的实际情况。为此,中国地质调查局专门设立了矿产资源国情调查项目。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包括培育矿业权交易市场。但是,市场交易是有风险的,而计划经济时期的地质找矿工作并不强调风险。也就是说,老前辈们找到的矿,是控制程度很高、风险较小的实实在在的矿床,而不只是矿产地。无论是上一轮还是新一轮的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都强调“公益先行、商业跟进”,强调国家出资的公益性找矿成果具有风险性,需要通过市场行为、加大资金投入,由非公益性行为来提高勘探程度,满足矿山生产或新建矿山的资源需求。这与计划经济时期的找矿成果不同。比如,上一轮找矿行动在某地发现了一个锰矿,据报道富锰矿达到3000万吨,前景有望达5000万吨。该矿业权通过招拍挂出让后,近年来通过进一步勘探,查明锰矿石的资源储量连原来报道的1/10都不到,而且品位低于一般工业要求。可见,找矿的风险是非常大的。

科学的成矿预测可有效降低风险、提高收益

那么,如何降低找矿的风险(实际上也是降低矿业权交易的风险)?科学的成矿预测,正是降低成本、降低风险、提高收益的捷径。

科学研究是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重要环节,而且投入相对少,但要保证其科学性,否则会发生误导。也就是说,科学的成矿预测可以降低风险,提高收益;非科学的预测不但会误导投资人而且会误导政府;出资人重视科学预测,可以降低投资风险,受益高。

比如,内蒙古白云鄂博矿区是世界著名的铁、稀土、萤石等多种矿产资源共伴生的超大型矿产资源基地,已经生产半个多世纪。中国地质科学院矿产资源研究所在陈毓川院士等的指导下,在包钢集团白云矿区建立科学研究基地,通过5年多的科学预测与攻坚克难,不仅成功预测了深部的铁矿,新增铁矿石数亿吨,而且首次系统查明了萤石的赋存状态、分布特征与资源储量,为增储上产提供了科学依据。包钢集团对此专门表示感谢。

显然,矿产资源研究所的青年科技人员得到了历练,但最大的受益者是企业和政府。这是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典型实例。

在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中贯彻“成矿预测三原则”

关于矿产资源潜力评价与预测的原则性问题,国内外有不少的探讨、论述和成果。如何在“就矿找矿”的基础上,把矿产资源预测工作的水平提高到新层次,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科学问题、现实问题。要科学评价矿产资源的“有无”与“好坏”并预测出可开发利用矿体的空间位置,要把握“物质不灭”“能量守恒”“时空无限但有序”三项基本原则。

“物质不灭”,不仅是哲学术语,也是现代矿床学研究新进展的体现。在一定时空范围内,物质只能从一种状态向另外一种状态转变或者从某个部位向另外一个部位转移,而不可能“空穴来风”地从无到有,也不可能无缘无故地“不翼而飞”。因此,利用地质学、矿床学、同位素地球化学、微量元素地球化学、稀土元素地球化学等方面的示踪技术探索成矿物质的来源,找到其“源头”,比仅仅发现“原生晕”或“次生晕”更具重要意义。澳大利亚奥林匹克坝世界级铜—铀—金—稀土矿床的成功发现即是案例。

“能量守恒”是指成矿物质在地球不同层圈中的分布、迁移、富集与贫化,是需要“能量”“动力”的,包括热液的搬运、热量的传导、构造的驱动等。

“时空无限但有序”是指成矿作用虽然极其复杂、人类认识自然的能力又非常有限,但成矿规律本身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此,总会有办法去认识成矿作用发生的机制,反演成矿作用发生的过程,探究成矿物质在四维时空中的迁移轨迹,从而为找到成矿物质最终富集定位的空间位置提供科学依据。

成矿物质从初始状态演化到最终状态(目前所见)的整个过程,也就是“成矿动力学”的本质,始态可理解为“矿源”,终态即是“矿体”、矿床或矿田、含矿地质体等,而过程即是成矿作用发生、发展的全部历史,这一历史(时间)又是离不开特定的空间的,而“始态”与“终态”也都是一定历史时期、一定空间支持下的物质状态。

关于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的原则性问题仍然处于探索阶段,中国科学家走在成矿预测科研领域前沿。但是,中国的地质构造复杂,成矿条件多种多样,虽然借助于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包括同位素年代学)在“时空无限但有序”方面开展了积极尝试,初步构筑了中国的成矿体系,并提出了“全位成矿与缺位找矿”的新思路,但对“物质不灭”“能量守恒”的问题,还处于摸索阶段。因此,这不仅需要我们从理论上加强总结研究,更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修正,使“原则”变成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细则”。尤其是在大比例尺成矿预测中贯彻“三原则”,对于实施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是十分有益的。

可以预想,在实际工作中将不可避免地遇到下列问题:一是不同矿种的“三原则”如何体现,二是不同地区的“三原则”如何体现,三是不同成矿时代的“三原则”如何体现等。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并通过地质找矿的实践来修正、完善,将有助于矿产资源的评价与预测工作,并使之向更加科学化和理性化的方向发展。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新一轮找矿突破大讨论 | 地勘单位是找矿突破的主力军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近年来,我国能源资源供需环境和安全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的重要性越发凸显。今年的全国自然资源工作会议提出,围绕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全面启动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中国自然资源报》开设“新一轮找矿突破大讨论”专栏,旨在引导地勘行业广泛参与讨论,积极建言献策,凝聚行业共识,推动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扎实开展。

地勘单位是找矿突破的主力军

李裕伟

写在前面

从事矿产勘查的地勘单位是什么?是为我国建设现代工业体系奠定资源基础的主力军;是把青春点燃了矿山万家灯火、自己却终老白头于山野的献身者;是寻得黄金万两却甘居贫困的功勋队;是在所有的国有企业早已转型进入市场后、自己仍然渴望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回归主业的找矿人。

地勘单位作为找矿主力军是我国工业化的历史选择,是时代所需。尊重这种选择,让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市场主体转变,继续发挥主力军的作用,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改革之举。

与现代战争是多兵种协同作战一样,现代意义的找矿突破也需要多兵种协同作战:地勘单位是主力、地质调查为基础、科学技术要先行、政府行政破难关。四者缺一不可,而在第一线参与战斗和解决战斗的,是地勘单位。

地勘单位是主力不意味着他们仅是矿产勘查项目的施工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国有企业,地勘单位是一个占有、经营国家出资形成的资产的市场主体,矿产权(我国的探矿权资产)是它们的核心资产。进入市场、经营发展都需要这笔资产;但地勘单位同时又可以以市场的方式自我承包勘查施工项目。经营探矿权加勘查施工,就是未来市场环境下从事矿产勘查地勘单位的两大主业。只有具备从事这两大主业的能力,才能称之为找矿突破的主力军。

历史的选择

“地勘单位”源于我国的地质队系统。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当时的建设目标是优先发展重工业,迅速建成我国的能源、钢铁、核工业、有色金属和化学工业体系。矿产资源是发展重工业的物质基础。于是地质队伍在数年之间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新中国成立时全国仅有地质人员200人左右。国家加大人员培养力度,到1952年,发展到1.8万人;到1957年发展到29万人;到1960年发展到62万人;1998年十一个部门共有965个地质单位,74万人;到2019年有企业性质地勘单位1451家,其中非油气地质队伍为41.43万人,从事矿产勘查的16.42万人,相当于160个地质大队。由于地勘单位目前都在市场上承包各种地质与多种经营项目,很难说清楚哪家是专业矿产地勘单位了。因此只能说这16.42万人相当于160个大队。他们应该通过回归主业、加以扩大和通过改革组建为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矿产勘查的主力军。

“地勘单位”一词在我国的地质勘查机构名称中原本没有,是改革的产物。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建立了地质工作的机构序列,由中央—省(地方)—大队—分队四级组成。当时我国地质部门和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十大工业部门都设置有地质工作机构,共11个“山头”,其中地质部门的中央机构称“部”,其他部门的中央机构一般称“总局”,省或地区的地质工作机构称“局”,局下设大队,大队下的分队是工区项目执行机构,不具独立性。个别部门的地方地质工作机构有“总队”“支队”之称。从机构功能看,部和总局是独立的行业地质工作管理机构,是国拨地勘费的计划分配对象;省或地区局级机构负责地质工作项目实施管理;大队是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全面负责项目的技术、财务和后勤管理;分队是项目具体执行单位,负责项目的全部野外施工、室内整理与报告编写工作。在所有4个层次中大队是最主要的层次,当时人们称呼的“地质队”,就是指的大队。下图表显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我国地质机构体系。

                                             

图表中的这个体系,是一个以地质队为核心的地质工作机构体系。到20世纪80~90年代,地质队的改革呼声日益高涨,人们已经认识到地质队的计划经济体制面临新的选择,“地勘队伍”一词出现了。这个词既不代表计划经济的地质队,也不代表转型后的矿产勘查市场主体,而是居于两者之间的一个临时身份名称。因此“地勘队伍”不可能永久存在,等到改革到位,成为市场主体后,这个临时身份就消失了。

在这个庞大的地质队体系中,20世纪90年代之前,从事矿产勘查的地质队数目最多。地质部门除区调、水文外均属矿产勘查队伍;工业部门几乎全部是矿产勘查队伍。总体而言,矿产勘查地质队伍的数目应占全部队伍的70%以上。随着国家发展对工程勘察、灾害调查和生态环境调查需求和多种经营转产的增加,地质队伍的业务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2019年在41.43万人中只有16.42万人从事矿产勘查,数目大为减少。从事矿产勘查地勘单位的这个规模下滑趋势如果不加控制,任其在市场中自我生存发展,将来恐怕就没有懂得矿产勘查的队伍来找矿和勘探了。

为什么找矿突破的主力军必须是地勘单位

说从事矿产勘查的地勘单位是找矿的主力军,基于以下理由。

第一,从事矿产勘查的地勘队伍亟待回归主业。

当前国家已看到矿产资源安全存在隐患,重视找矿突破,制定了相应的计划,但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由谁来找矿,谁来突破?

因此,如果要加强矿产勘查和找矿,第一件事就是要使从事矿产勘查的地勘队伍回归主业。地勘队伍是一支久经考验、技术过硬、勇于献身、找矿勘探经验丰富、特别能战斗的队伍。我国之所以建成了今天的全面工业化体系,地勘队伍是立了头功的。目前除地勘队伍外,还没有哪支队伍比地勘队伍更能找矿,更能勘探。然而,目前从事矿产勘查的地勘队伍已高度涣散,由于主业不旺,在地质市场和多种经营市场上有什么干什么,勉强维持生存,难蓄发展实力。在国家建设迅速发展、地质工作不断拓展的今天,地勘队伍从事多种地质勘查和多种经营的方向是应该肯定的,但也不要忘记,能源和矿产资源保障仍然是地勘队伍的头等任务。在这种情况下,让地勘队伍继续发挥找矿和勘探的主力军作用,让他们强大起来,是国家找矿突破之需,也是从事矿产勘查的地勘队伍深化改革、回归主业之需。

第二,国家资源安全需要地勘队伍。

我国是世界上矿产品第一消费大国,主要大宗矿产消费量占全球总量的50%以上;同时是世界上矿产品第一对外依存度大国,主要大宗矿产对外依存度也在50%以上。两个50%,凸显我国矿产品供需矛盾的尖锐性与供应链的脆弱性。而这个供应链的源头,就是找矿突破,发现新的矿产地。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通过国家计划来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取得了极大的成功;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的资源安全是由企业以市场的方式来保障的。企业强则国家强,是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安全的一个基本理念。我国为什么芯片被卡脖子,为什么发动机被卡脖子,皆因企业不强。矿产资源安全取决于矿产品供应;矿产品供应取决于储量供应;储量供应取决于找矿突破,发现更多新的大中型矿产地。因此,找矿突破是整个矿业供应链的源头,找矿突破停顿了,人们可能并无感觉,但等到矿山挖光了,储量吃完了,整个矿业供应链就“熄火”了。这时再想到找矿突破,就太晚了。

我国的地质队伍在计划经济时期成功完成了为祖国找矿勘探的任务,那时他们只是一个执行者,而不是责任主体,因为人财物都由国家控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地勘单位应该首先成为了矿产勘查的责任者,条件是要按“企业国有资产法”把属于地勘单位经营的资产交给它;其次地勘单位也是一个矿产勘查的执行者,以市场的方式承包施工项目,当然也可以以市场的方式发包施工项目。如果地勘单位有了矿产权作为初始资本,又有了勘查资本市场提供常态化资本,就可以承担在源头保障国家资源安全的重任了。在国外,矿业权(mining right)和矿产权(mineral property)是两个分立的术语,矿业权是授予矿业权人开展矿产勘查开发活动的权利,矿产权是矿业权人投资勘查、占有矿产勘查形成的资产——勘查靶区、勘查发现、资源量和储量的权利。地勘单位如果有了矿产权,就有了产权保障,就能形成在市场中生存和发展的能力,在源头上肩负起国家矿业供给链安全的重任。我国把矿业权和矿产权视为同一个概念,难免为“矿业权”侵犯“矿产权”提供机会,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

第三,从事矿产勘查的地勘单位最熟悉所在区域的矿产资源状况。

从事矿产勘查的地勘单位最熟悉所在区域的矿产资源分布特点、地质构造、矿床类型、工作程度;其资料室藏有自建队以来的大量找矿信息,通过对资料室矿点检查、简测、验证和未成功的普查项目信息的挖掘,构建一宗初级探矿权是轻而易举的事,而其他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没有条件做到这点。

第四,让从事矿产勘查的地勘单位回归主业有利于原始地质资料的保存、保护和利用。

让从事矿产勘查的地勘单位回归主业等于挽救了我国矿产勘查的全部原始资料。上述第三条利用大队资料室的资料构建初级探矿权的机会是有期限的。如果不重视对从事矿产勘查地勘单位的挽救和保护,今后5年~10年内,如果这些地勘单位不能进入主业市场,它们必然会以各种方式消失在市场经济的汪洋大海中,届时再也没有地勘单位,国家花巨资积累起来的我国矿产勘查原始资料,也就不知所终了。原始资料是最宝贵的资料。成果地质资料消失了还可以用原始资料重建;原始地质资料如果消失了,就无法重建了。原始资料的流失甚于人才的流失。人才流失还可以再培养、原始资料流失就永无回归之日了,是国家真正的损失。一旦发生这种情况,我国的找矿勘探历史资料的积累,就要从头做起。原始地质资料永远是后来找矿者的宝贵依据。我的一位朋友2002年到匈牙利考察,档案馆拿出一百多年前地质学家在湖北做的地质图和原始资料。老外对地质资料的爱惜竟然如此,我们对此绝不能忽视。

第五,找矿勘探的人才在地勘单位。

找矿勘探是一项野外产业活动,有严格的规范和职业要求,一个地质人员,必须经历专门的职业训练和多年的实践,从野外编录到独立主持编写报告,才能成才。具备这些条件的地质人员,主要分布在地勘单位。但目前的情况是:由于矿产勘查项目日趋减少,从事矿产勘查的技术人员留不住。如果地勘单位转型能成功,正常进入广阔的市场,把矿产勘查业办成在业务发展和个人收入上有吸引力的产业,技术人才才能回归。要是地勘队伍不能振兴主业,任由目前这种在市场上自由发展的趋势延续下去,主业萎缩,地勘人才将尽失,找矿也就无法突破。

第六,如果没有从事矿产勘查的地勘队伍参加,还有谁来承担找矿突破呢?

答案是没有。因为找矿突破是一项商业性产业盈利活动,公益性事业单位,如地质调查机构与公益性研究所是不能参与的。非公益性单位除地勘单位外就是民营投资者或国有矿山投资者了。这两类企业对投资详查和勘探可能有兴趣,但对找矿不会有兴趣。笔者对2021年7月到2023年2月的矿产勘查项目做了一番统计,几乎全是普查以上的探矿权。所谓普查,就是已经找到了矿、估算了推断资源量的探矿权。对这类探矿权而言,矿已经找到了,不存在找矿突破的问题。国有矿山和民营企业可能对它们有兴趣;但对没有找到矿、没有资源量的初级探矿权,由于风险太大,就不会有兴趣了。找矿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需要在大量无矿探矿中、经过大量失败后,只有极少数取得成功,因此必须由主要经营初级探矿权的初级矿业公司来做。从事矿产勘查的地勘单位,就是我国未来的初级矿业公司,只有他们有能力做找矿工作并取得突破。当然,详查和勘探也是初级矿业公司可以做的事,但通常属于承包施工性质,而非矿业投资性质。

四位一体,共同打好找矿突破这一仗

从事找矿突破的主力军是地勘单位,并不是说其他地质领域的力量不参与其事。找矿突破是需要地质矿产界四方面力量共同参与的一件大事:一是地勘单位,二是地质调查单位,三是地质研究单位,四是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四种力量各有自己的定位,缺一不可。

笔者对这四个方面力量提出一个28字定位观点:

地勘单位为主力

地质调查是基础

地质科技要先行

政府行政破难关

地勘单位为主力上文已经论述,此处从略。下面谈一下后三个问题。

第一,地质调查是基础。

地质调查是一种公益性调查,主要是做好区域性工作,为后续的矿产勘查提供找矿的基础性资料数据,缩小找矿范围,使企业规避投资风险。经过长期的地质调查积累,目前我国1∶20万地质图和化探扫面已覆盖全国,1∶5万地质图和矿调已覆盖重要成矿带部分地区,各种比例尺的地球物理调查数据也遍布各成矿区带,全国矿产地数据库已达到相当细化的程度。我国地质调查在对找矿的支持上有两个具有世界最高水平的强势:一是我国20万和5万地质图已完全制成空间数据库,可以在GIS平台上运行,极大地方便了找矿突破的数据操作;二是我国1∶20万化探扫面覆盖面广,化验数据精度高,是国外任何一个国家无法比拟的。笔者曾经检索过美国地调局提供的全国地球化学数据库,圈定一片地区,检索出该区的所有采样点数据,在Excel表上列有100余个数据项,取样和处理信息填得非常认真,但化验数据精度惨不忍睹,属于半定量级的,表上一片空白。我国五六十年代区调做过这种数据,但早已淘汰不用了,而美国仍然挂在网上提供服务。这两点是我国地质调查为找矿提供基础性服务的最大亮点。国外地质调查局的中比例尺地质图都以扫描方式提供,还没有一个国家全部制成空间数据提供服务。国外化探都是由企业在矿区做,更不要说全国扫面了,除美国外,其他国家就是区域扫面都没有。我国已经完成的化探扫面数据、两个中比例尺地质图空间数据、矿调数据、1∶20万航磁解释数据和全国矿产地数据库,是找矿突破的原始数据宝库,资料单位要服务好,找矿单位要用好。公益性地质调查就算为找矿突破尽力了。

第二,地质科技要先行。

找矿一半靠必然性——地质科技;一半靠偶然性——运气与机遇,因此一定要把前一半用好,否则落入到后一半,就完全是在盲目找矿了。

对找矿而言,地质科技先行不是指的地质科技创新,而是指的用成熟的地质理论与科学技术指导找矿。创新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需要时间、需要积累,还要经历失败才能到达成功。在找矿过程中积累新的创新点是必要的,但对找矿本身而言,最重要的是用好成熟的成矿理论,用好成熟的找矿技术。所谓成熟的理论,主要由三个方面构成:一是成矿规律,这是对找矿的区域理论阐述;二是成矿带划分,这是对找矿的区域空间评价;三是矿床类型,这是在点上(矿区)对找矿最终对象概念的或成因的描述。找矿是一个由面及点的过程,这三点就是由面及点的理论指导。

探测技术在找矿中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化探扫面是一座找矿的宝库,是中国找矿技术的骄傲,一定要用好。首先是要解释好,为靶区圈定提供依据。所谓靶区,就是未来可能发现矿的一个矿区大小的范围。化探数据覆盖的矿种多,应用面广,要特别予以重视。物探数据可以反映地下深部情况,弥补化探的不足,物化探联用,靶区圈定就大致差不离了。在靶区基本圈定、进入确定验证孔位阶段,应该有更大比例尺的矿区物化探调查图件,以保证孔位的精确性。确定验证孔位是找矿突破最大的难关,80%初级探矿项目在这个阶段倒下。如果能通过钻孔验证顺利发现矿体,找矿突破的机会就大大提高了。

地勘单位在找矿科学技术方面需要得到研究机构和大学的指导。在国外,有大量矿产勘查地质咨询服务公司承揽这种工作,帮助初级矿业公司圈定靶区和确定孔位,但我国尚无这方面的市场实体,只能靠研究所和大学了。建议今后搞矿的研究所分出一部分力量做矿产勘查,特别是找矿的地质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对一线地勘单位提供有偿服务,成熟后成立矿产勘查科技服务中心,成为真正的科技型矿产勘查咨询服务市场实体。

第三,政府行政破难关。

找矿能否突破的另一个关键问题是政府要针对性地提供政策支持,突破管理上的难点。当前从管理层面阻碍找矿的问题很多,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找矿突破需要的大量初级探矿权如何取得?

所谓初级探矿权,就是有异常等找矿标志显示、但还没有发现矿体,或者已发现矿体、但还不足以估算推断的资源量的项目。如果已估算出推断的资源量,就算找到矿了,之后的详查和勘探工作就不是找矿,而是为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准备数据。在2022年出让的探矿权中,全是普查程度以上的探矿权,尚未找到矿的初级探矿权几乎为零。这里的普查,指的是普查终了,已估算出推断的资源量。针对这一情况,今后几年提供大量的没有找到矿的初级探矿权是找矿行动能否开展的前提。为此急需政府解除对探矿权申请受控的局面,让地勘单位和其他企业能按自己的地质策划拿到足够数量的探矿权,并以这些初级探矿权作为金字塔的基座,为上层的详查、勘探、可研和采矿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是找矿突破的资金怎样落实?

找矿突破是需要大笔资金的。我国进入市场经济已超过30年,不能再走计划经济的老路由政府出资了,应该通过市场机制获得这笔经费。将从事矿产勘查地勘单位的矿产权部分归还给他们,将其转化为进入市场的资本,就是一种市场机制的而非计划经济机制的筹集找矿突破经费的途径,因为全国的国有企业和部分事业单位都是以这种方式获得进入市场的资本的。这也是国务院1999年和2001年两个关于地勘单位改革方案的重要精神。按照这两个文件,把国家在计划经济时期出资形成的探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就是把矿产权转化为资本金。如果这样做,地勘单位就可以与全国所有转型的单位一样,带着这笔资本金走向市场,自负盈亏,不再需要国家的资金投入了。但事到如今,地勘单位并没有走上这条路,当前如何操作,需要科学设计。虽然由国家再出资,等于退回到过去。但就目前状况而言,国家再出一次资是不可避免的。但仅此一次,不能再有下次了。

三是制定与国际接轨的矿产勘查会计准则。

我国关于《地勘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的规定》,是在1999年制定的,已经20余年了。当时全国还基本上处于计划经济年代,文件内容受计划经济影响很深。当前我国已全面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应出台符合市场经济要求、与国际接轨、包括固体矿产与油气的矿产勘查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标准第6部分(IFRS6)——《矿产资源勘查与评价》是一部成熟的市场经济矿产勘查财务报告标准,是各国制定矿产勘查会计准则的主要依据。如果我国有这样一部准则,地勘单位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运行就会得到会计制度的支持。这也是我国矿业“走出去”和“引进来”的迫切需要。当一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矿产勘查会计准则颁布后,地勘单位的产权将得到保护,具有了在市场上自我生存与发展能力,国家就不必再注入资金了。

总之,当前找矿突破面临的最大难题是:有队伍、没有区块、没有钱。队伍是现成的,但要在找矿突破过程中深化改革;没有区块,相信政府有决心也有能力解决;没有钱的问题比较复杂,但可先部分解决,由政府再投入一次,之后通过制定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矿产勘查会计准则,把政府资金转向市场资本,得以最终解决。把找矿突破、地勘队伍改革和会计制度改革问题捆绑在一起,以改革保找矿,以找矿促改革,定能取得找矿和改革双丰收。这是一个挑战,也是一次机会,如果错过,以后这两件事就更难办了。

(作者单位:自然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

本文原载于2023年3月27日《中国自然资源报》3版,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自然资源部公开通报25起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关系国家粮食安全;矿产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关系国家经济安全。近年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守国家资源安全底线的决策部署,履职尽责,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矿产资源,依法从严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及时将相关责任人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地方、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有序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更加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自然资源部决定公开通报13起土地和12起矿产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一、13起土地违法案件

案件主要涉及企业或个人违法占用、破坏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等土地违法行为。在这些违法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落实耕地保护要求,采取多种措施,推动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构)筑物、恢复耕地种植条件,确保耕地质量不降低、数量不减少。24名党员干部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者在内的16名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1.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李某挖砂破坏耕地案。晋中市榆次区李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榆次区张庆乡演武村土地挖砂、堆砂,其中挖砂破坏耕地16.74亩、堆砂压占土地12.9亩。2020年7月,榆次区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8月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李某承担费用,村委会组织复垦。2020年10月,榆次区自然资源局以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11月,经张庆乡政府和榆次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的专门机构验收通过,已恢复耕地种植条件。2021年1月,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2.福建省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旗山水磨坊项目案。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福州高新区南屿镇南前村耕地44.12亩建设餐饮、烧烤等游乐设施,其中地上建(构)筑物占地11.56亩。2021年1月,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拆除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等,经农林水局联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通过,已恢复耕地种植条件。2021年2月,11名相关责任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3.江西省信丰县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物流园项目案。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信丰县西牛镇中星村、长龙村土地211.82亩(耕地124.91亩)建设物流园。2020年8月,赣州市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9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11.82亩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建(构)筑物,并处罚款218.0944万元。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到位,地上建(构)筑物拆除。2020年11月,信丰县纪委监委对某公司进行通报批评,责成该公司向信丰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对该公司副总经理蔡某某进行诫勉谈话。2021年7月,信丰县纪委监委给予时任信丰县西牛镇镇长黄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4.河南省鄢陵县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木材加工厂案。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鄢陵县马坊镇胡夏梁村永久基本农田87.52亩建设木材加工厂。2020年6月,鄢陵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并处罚款69.53万元。鄢陵县政府决定暂缓马坊镇辖区内用地报批。该公司缴纳罚款,拆除地上建筑物并恢复耕地种植条件,县自然资源局联合县农业农村局验收通过并监督耕种。鄢陵县自然资源局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7月,鄢陵县自然资源局将案件移送县纪委监委。2020年8月,鄢陵县纪委监委追究了4个责任单位和11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湖南省长沙市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泉塘山庄案。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新田村土地16.33亩(永久基本农田15.99亩)建设泉塘山庄,其中房屋5栋、钢架棚2座。2020年11月,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岳麓分局立案调查。2020年12月,岳麓分局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10月当事人自行拆除3栋房屋、2座钢架棚,2023年2月当事人自行拆除1栋房屋,经岳麓区含浦街道联合湘江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通过,均已恢复耕地种植条件;1栋房屋为生产工具及肥料设施用房,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已在“三区三线”划定中调出。

6.湖南省株洲市某公寓服务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公寓案。某公寓服务公司未办理用地手续占用天元区金龙社区土地建设公寓,占地面积38亩(耕地25亩)。2018年11月,原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天元分局立案调查。2019年2月,原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天元分局以涉嫌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3月,天元区政府拆除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经天元区农业农村工作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局、马家河街道办事处等现场验收通过,已恢复耕地种植条件。2020年7月,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4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5万元;判决被告罗某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4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5万元;判决被告人张某、罗某某违法所得67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7.广东省连平县某公司违法占地加工堆放石料案。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连平县陂头镇贵塘村永久基本农田35.2亩加工堆放石料。2020年6月,连平县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2020年7月,连平县自然资源局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责令该公司恢复土地原状,复耕复种。2020年12月,经华南农业大学资源环境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复垦后的耕地质量未降低。2021年1月,该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021年9月,连平县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股东张某某等4人均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分别并处罚金1万元。

8.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宁某等人采砂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玉林市福绵区宁某等6人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古城村永久基本农田10.29亩采砂。2018年11月,原玉林市国土资源局福绵分局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12月,福绵区人民法院判决宁某等6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至12个月不等,缴纳土地复垦修复费43.65万元,共处罚金3.8万元。宁某等6人已缴纳罚金,并在《玉林日报》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2021年12月,福绵区人民法院就宁某等6人附带民事赔偿恢复执行作出了执行裁定书。

9.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旅游设施案。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南丹县里湖瑶族乡瑶里村土地37.37亩(耕地18.90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0.09亩)建设旅游设施。2018年11月,原南丹县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处罚款58.23万元。2019年3月,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经县自然资源局联合县农业农村局、里湖瑶族乡政府联合验收通过,已恢复耕地种植条件。南丹县自然资源局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0.海南省儋州市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碎石加工厂案。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儋州市海头镇洋家东村永久基本农田40.99亩建设碎石加工厂,其中建(构)筑物占地5.23亩。2020年4月,原儋州市国土资源执法支队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该公司收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自行拆除、清理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35.76亩土地原状。2020年11月,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未自行整改的3.19亩违法用地行为立案查处,责令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25.5096万元。2021年1月,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经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属地镇政府复核,已恢复耕地种植条件。

11.海南省东方市某4家公司违法占地建设施工板房案。某4家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东方市八所镇工业园区五路南侧土地71.87亩(耕地70.43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70.39亩)建设活动板房、辅助工程设施、硬化道路等。2020年7月,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责令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2020年10月,东方市相关部门对违法占地区域实施了停水停电措施。2020年12月,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经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属地镇政府复核,已恢复耕地种植条件。2021年6月,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2.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钢材加工市场及配套设施案。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昆明市呈贡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新册居委会土地98.72亩(耕地43.46亩)建设钢材加工市场及配套设施等。2019年3月,原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立案查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开发区管委会采取了停水停电、约谈等措施,督促当事人实施拆除复耕。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到位,经农业、城管、街道办等联合验收通过,已恢复耕地种植条件。2019年11月,原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2年12月,宜良县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骆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股东曾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股东梁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

1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某厂违法占地建设预制板厂案。某厂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中卫市沙坡头区宣和镇土地45亩(永久基本农田26.95亩)建设临时彩钢房、生产加工及堆放水泥制品。2021年3月,沙坡头区政府督促该厂清理了26.95亩永久基本农田上堆放的水泥制品,恢复耕地种植条件。2021年6月,中卫市自然资源局对未整改的18.06亩违法用地行为立案查处,责令退还12208平方米土地,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彩钢房及相关设备,并处罚款2.4416万元。2021年7月,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恢复耕地种植条件。2022年,宣和镇政府已组织村民种植玉米。

二、12起矿产违法案件

案件涉及企业或个人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设施农业、农业开发、工程施工、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等名义,实施的违法采矿问题。15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江苏省盱眙县孙某某等人以生猪养殖、农业产业园项目为名违法采矿案。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孙某某、杜某某2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盱眙县河桥镇玉皇山村,以生猪养殖、农业产业园项目为名,违法开采玄武岩出售牟利。2021年2月,盱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调查。经调查,违法开采玄武岩3.5167万吨。2021年2月,盱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11月,盱眙县人民法院判决孙某某、杜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5年,罚金50万元;判处杜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30万元;孙某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30.48万元,孙某某、杜某某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220.46万元;责令孙某某、杜某某在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2.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张某某以工程项目施工为名违法采矿案。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张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衢州市衢江区横路街道以工程项目施工为名,违法开采砂石粘土出售牟利。2020年6月,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调查。经调查,违法开采土石方17.57万立方米。2020年7月,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5月,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罚金3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567.51万元。

3.安徽省怀宁县2家公司以铁路建设取土场为名违法采矿案。2019年7月至9月,2家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怀宁县石镜乡分龙村,以安庆至九江铁路(怀宁段)取土场为名,违法开采建筑用砂页岩矿、建筑用大理岩出售牟利。2019年9月,怀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2家公司分别立案调查。经调查,2家公司违法开采矿产品共计22.57万吨,其中1家公司15.83万吨,1家公司6.74万吨。2019年11月,怀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以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违法地点相同,司法机关合并立案调查。2021年5月,怀宁县人民法院判决1家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罚金8万元;判决另1家公司法定代表人操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6万元;追缴2家公司违法所得共计721.8998万元。

4.江西省乐平市夏某某以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项目为名违法采矿案。2021年11月至12月,夏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乐平市礼林镇八甲村,以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项目为名,违法开采石英岩出售牟利。2021年12月,乐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调查。经调查,违法开采石英岩违法所得10.85万元,另有8506.77吨尚未出售。2021年12月,乐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2年5月,浮梁县人民法院判决夏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罚金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0.85万元。2022年7月,乐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夏某某违法开采尚未出售的8506.77吨石英岩依法予以没收。

5.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阚某某等人以农业设施用地为名违法采矿案。2020年4月至2021年8月,阚某某等5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寨子村,以农业设施用地为名,违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出售牟利。2021年8月,济南市钢城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公安机关开展调查。经调查,违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16.5万吨。2021年8月,济南市钢城区自然资源局以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2年6月,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阚某某等5人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1年不等,分别判处罚金13万元至2万元不等,追缴违法所得290.4万元。

6.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某公司以地质灾害治理及场地平整为名违法采矿案。2017年6月至2021年9月,某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黄家坪村,以地质灾害治理及场地平整项目为名,违法开采建筑用白云岩出售牟利。2021年9月,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调查。经调查,违法开采建筑用白云岩矿1119.92万吨。2021年9月,长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11月,公安机关对13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7.广东省陆河县欧阳某某以扩建水厂项目为名违法采矿案。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欧阳某某等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陆河县河口镇竹高坑村,以扩建水厂项目为名,违法开采花岗岩出售牟利。2021年4月,陆河县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经调查,违法开采花岗岩矿5.3284万立方米。2021年4月,陆河县自然资源局以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2年1月,陆河县人民法院判决欧阳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罚金3万元,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204万元。

8.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罗某某以增减挂钩项目为名违法采矿案。2020年10月至11月,罗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大和村,以增减挂钩项目为名,违法开采煤炭出售牟利。2020年11月,百色市右江区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经调查,违法开采煤炭3.9289万吨。2020年11月,百色市右江区自然资源局以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12月,百色市右江区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采出的煤炭3.9289万吨,罚款10万元。2021年11月,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罗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9.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某公司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为名违法采矿案。2021年3月至4月,某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高土村委会猴子岭矿区,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项目为名,违法开采花岗岩矿出售牟利。2021年5月,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调查。经调查,违法开采出售花岗岩矿1.1479万吨。2021年8月,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10.重庆市涪陵区袁某某等人以建设养牛场为名违法采矿案。2020年9月至12月,袁某某等4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涪陵区焦石镇楠木村,以建设养牛场项目场地平整为名,违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出售牟利。2020年12月,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经调查,违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2.2048万吨。2020年12月,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2年5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决袁某某等4人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至1年不等,分别判处罚金1万元至1.5万元不等;追缴违法所得71.9822万元,扣押建筑石料用灰岩668吨;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缴纳林地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9.0097万元及承担生态修复费用15.52万元。

11.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孙某某以废弃矿山复垦为名违法采矿案。2020年3月至5月,孙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曲靖市麒麟区东山镇新村社区,以废弃矿山复垦为名,违法开采煤炭出售牟利。2020年7月,曲靖市麒麟区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经调查,违法开采煤炭1990吨。2020年9月,曲靖市麒麟区自然资源局以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7月,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决孙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罚金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9.1205万元;在判决生效后45天内对被损坏的土地进行复垦。

12.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某公司以农业开发为名违法采矿案。2017年1月至2021年9月,某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青铜峡市峡口镇,以农业开发为名,违法开采砂石出售牟利。2021年9月,青铜峡市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经调查,违法出售砂石土322.72万吨。2021年9月,青铜峡市自然资源局以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2年9月,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该公司犯非法采矿罪,处罚金人民币2500万元;分别判处杨某某等3人有期徒刑3年至4年2个月不等,分别判处罚金25万元至500万元不等;对违法所得进行追缴。

转自自然资源部

 

 

中国矿业报社党总支书记谈为地矿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思想舆论支撑

自然资源部党组日前印发通知要求,坚持多措并举,认真抓好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部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要在全面学习、全面把握、全面落实上下功夫,坚持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核心职能的工作举措和实际成效,坚定不移把党的二十大提出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根据部党组部署,《中国自然资源报》开设《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大家谈》栏目,邀请自然资源部各司局、部属各单位、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谈学习体会,并结合自然资源管理重点问题谈工作思路。

为地矿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思想舆论支撑

邹谢华

党的二十大对新时代宣传思想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加强全媒体传播体系建设,塑造主流舆论新格局。

中国矿业报社作为国家级行业媒体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全国自然资源工作会议、全国地质调查工作会议精神,站在“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全新高度,着力建设“国际一流、国内顶尖”的行业智库型媒体,全力做好地矿行业新闻宣传和新时代地质文化传播工作,为推进地质调查工作现代化、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助力能源资源安全保障贡献力量。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牢牢把握宣传思想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党的二十大提出,牢牢掌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巩固壮大奋进新时代的主流思想舆论。

《中国矿业报》坚持党对宣传思想工作的领导,牢牢坚持党管媒体原则不动摇,旗帜鲜明地把政治家办报、办网、办新媒体的原则落实到位,确保党媒姓党。认真落实“三审三校”编校质量控制机制和“三审三控”信息发布机制,确保意识形态阵地安全。加强对党和国家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分析研判,正确引导舆论导向,确保舆论导向正确。加强采编人员“四力”建设,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党和人民放心的专业化宣传思想工作队伍,确保新闻志向坚定。

坚持守正创新,积极构建新时代地质调查主流舆论新格局,增强新时代地质文化影响力、传播力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研讨班开班式上,进一步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深深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一种全新的人类文明形态。

报社要围绕新时代中国地质调查局使命任务和地质调查现代化基本内涵,切实肩负起做好新时代地质调查新闻宣传、教育培训和新时代地质文化传播职责使命,加快构建地质话语和叙事体系,为推动地质调查工作现代化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打造“新闻 舆情 文化”的新时代地质调查主流舆论新格局。“新闻”,全面打造新时代中国地质调查成果宣传和信息发布平台,打造“两刊、一网、一微、一抖、一屏”为载体的地质调查全媒体平台,构建网上网下一体、内宣外宣联动的新闻宣传新格局。“舆情”,构建地质调查舆情预警、跟踪监测、信息发布、引导管控的全流程信息化工作链条,通过全媒体平台有效回应社会关心关切,办好局有关内刊,切实发挥行业主流媒体“压舱石”“稳定器”的作用。“文化”,支撑做好地质调查宣传和新时代地质文化传播顶层设计,通过媒体平台建立新时代地质文化传播的媒介和载体,组建地质文化爱好者协会、野外项目组采风、培树先进典型、创建文化传播品牌。

坚持固本培元,加快推进媒体融合发展,巩固壮大行业主流舆论新格局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加强全媒体传播体系建设,塑造主流舆论新格局。报社突出新内容、新传播、新技术、新人才、新融合的发展理念,构建形成“媒体 研究 技术 服务”的智库型特色行业媒体平台。

打造主旋律精品,在“新内容”上实现新突破。围绕党的二十大精神主题主线,深入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能源资源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给山东省地矿局第六地质大队全体地质工作者重要回信精神,《中国矿业报》着力打造行业主题宣传、成就宣传、典型宣传、文化宣传四大产品体系,以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建设等为重点加强宣传,做好地质调查和矿业行业相关系列评述和大型成果巡礼报道,推出更多有生气、接地气的主旋律融媒精品。

突出地矿行业特色,在“新传播”上实现新突破。“矿业界”新媒体矩阵着力打造“地质调查、矿业资讯、地质文化、地质科普”融媒体产品体系,形成一批富有行业影响力的融媒体产品。创新媒体运营模式,加大与中央媒体、行业媒体、头部短视频平台合作,扩大融媒体产品传播渠道,提升新媒体影响力、传播力。

强化数字化视频化发展,在“新技术”上实现新突破。强化数字化赋能新闻宣传,着力构建以全球矿业大数据服务系统、智媒系统、新闻采编系统、新闻媒资库、客户信息服务系统组成的新闻信息系统集成平台,聚焦舆情监测、热点搜集、新闻采编等需求,实现统一指挥、采编调度、舆情分析、高效协调、信息沟通、多平台发布。整合视频制作平台,着力建设多系统支撑多标准兼容的视频工具平台,加强与抖音等互联网媒体的合作,在视频内容生产上形成合力,共建共享,在远程视频采访、虚拟演播室等方面实现实质性突破。

强化服务行业全产业链发展,在“新融合”上实现新突破。着力打造国际矿业投资与发展高峰会议等高端论坛和大型活动,为矿业企业开展国际矿业投资合作提供咨询服务和交流平台。着力把握文化产业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趋势,借力“互联网 ”新动能,拓展“文化 ”新思维,大力实施文化内容牵引和传播渠道拓展,通过推动文化与科技、金融、贸易等的跨界融合创新,重点培育地质科技成果转化、地质文化创意产品、行业主题形象设计与推广、展览展会、文化金融服务、文化类大数据等融合业态,在跨界融合发展上实现新突破。

着力厚植人才优势,激发内部活力,在“新人才”上实现新突破。人才队伍建设最体现宣传思想工作的软实力,报社必须厚植人才优势,以人才优势引领报业和新媒体的竞争优势,着力建立把握互联网潮流,涵盖新闻采访、内容制作、新媒体运营、产品运维、市场营销以及文化投资等领域的媒体人才队伍。加快培养“一专多能”的复合型新闻人才。优化业绩考核、等级晋升、绩效分配等机制。

坚持国际矿业研究赋智的发展理念,建立智库型媒体,助力国家能源资源安全保障

经过多年积累与发展,报社已经形成国际矿业研究与新闻宣传“统一部署、信息共享、内容融合、成果集成、协调联动”工作融合机制,形成矿业领域重大问题“长期跟踪基础性研究 持续深度新闻报道”工作模式,具备建设智库型媒体基础优势。聚焦行业高质量发展,报社将打造一个“懂政策、接地气、专业精、数据全”的行业智库型媒体。“懂政策”,与国家有关部委建立长期稳定的密切合作关系,及时准确领会党中央、行业主管部门政策导向、有关精神及行业法规,完整、准确、全面地开展地质和矿业有关政策宣传,精准服务行业发展。“接地气”,通过新闻采访和深入调研,以及充分发挥驻地方机构和特聘记者资源力量,及时了解反映行业相关领域发展情况,以及面临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专业精”,报社建立了一支高学历、高水平的专业研究队伍,长期跟踪国际矿业市场、科技、大数据研究,形成《全球矿业发展报告》等一批高质量成果报告。报社将充分发挥智库赋智优势,为媒体内容创作提供原创研究成果,同时向决策机构、企业主体提供调研报告、舆情研判、咨询服务、对策建议等。“数据全”,建成全球矿业大数据系统和信息服务平台,涵盖全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运输、贸易、安全等信息,下一步着力盘活用好大数据资源,为矿业投资合作提供信息服务产品。

党的二十大吹响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号角,中国矿业报社将进一步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自然资源部党组、中国地质调查局党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地质调查和矿业行业新闻宣传主阵地作用,不断为我国矿业高质量发展和地质调查工作现代化凝聚智慧和力量,在新的赶考路上书写让党和人民满意的答卷!

【作者为中国矿业报社党总支书记、副社长(主持工作)】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住经济大盘、扩大有效投资的要求,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含海砂,下同),稳定市场供应,为各地经济发展形成实物工作量提供砂石资源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规划开发布局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要求,可结合实际需要组织编制砂石资源专项规划,统筹考虑资源赋存条件、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红线、海洋生态保护和绿色矿山建设等管控要求,以及城镇发展、产业布局、供需平衡、运输距离等因素,划定砂石集中开采区或开采规划区块,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合理引导砂石采矿权投放,避免出现以山脊线划界等开采后遗留残山残坡等不合理问题,实现砂石资源绿色开发、集约开采、系统修复、全生命周期管理。

二、合理有序投放采矿权

  负责砂石资源采矿权出让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矿产资源规划或砂石资源专项规划,组织开展必要的勘查,建立砂石资源采矿权出让项目库。统筹考虑已有砂石资源采矿权分布和服务年限,加强砂石市场运行分析,合理确定一定时期内拟设置砂石资源采矿权数量和规模,根据市场需求积极有序投放。

三、积极落实“净矿”出让

  负责砂石资源采矿权出让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出让前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实地踏勘,核查禁止、限制开采砂石区域,对禁止区严格落实空间避让,对限制区明确管控要求,合理确定采矿权出让范围。商有关部门明确用地(林、草)、用海、环保、水保、安全等涉矿手续办理的相关要求,避免后续出现禁止性障碍。出让海砂采矿权应严格执行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在出让后积极优化采矿权登记流程,简化登记要件,提高登记服务效率,保障采矿权人及时顺利开采。

四、严格工程建设项目动用砂石的管理

  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应按照节约集约原则动用砂石,在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上述自用仍有剩余的砂石料,由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严禁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以及私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工程建设动用的砂石料。航道疏浚工程产生的海砂参照办理。

五、规范矿山开采产生的砂石料管理

  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按照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剥离、井巷开拓、选矿产生的砂石料,应优先供该矿山井巷填充、修复治理及工程建设等综合利用,利用后仍有剩余的,由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

六、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应纳入采矿权出让公告,并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绿色矿山创建要求和违约责任。新建砂石矿山应按绿色矿山标准要求建设,正在生产的矿山应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明确改进期限,逐步达到绿色矿山要求。矿山企业应当认真履行矿山生态保护修复义务,将生态保护修复贯穿采矿活动全过程。

七、加强监管和执法

  要基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探索实施电子围栏、无人机等信息化监管,鼓励社会监督,及时制止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按相关规定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加强砂石资源日常监管和执法,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以各类工程名义违法采矿行为。涉嫌非法采矿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涉嫌职务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积极配合海警部门加强对海砂资源开采的执法监督,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

  各地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相关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解释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404号)同时废止。

自然资源部

  2023年4月10日

 

 

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统筹做好矿产资源保护和推动重大项目落地实施,解决压覆矿产资源管理中的堵点和难点,近日,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发〔2023〕19号,简称“《通知》”),进一步完善了压覆对象、数据共享和归口查询、评估论证、压覆省级勘查成果审核等事项。《通知》与近两年出台的《关于优化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0〕3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辽自然资发〔2021〕42 号),形成了全省的压覆审批及补偿制度体系。

《通知》指出,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是建设项目科学选址的重要前提,在项目选址前,应当充分调查区域内矿业权、勘查项目以及矿产资源分布情况,统筹兼顾项目建设与矿产资源保护的关系,妥善处理矛盾,优化选址方案,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通知》明确,对建设项目涉及压覆矿业权、矿产地或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同情形的,调查评估报告以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等事项要实施分类管理,《通知》对于不同情形分别细化了处置意见。

《通知》明确,对省级财政出资勘查项目及重要矿产资源矿产地成果要建立年度更新制度,每年度对省级管理的成果数据及时更新清理,并下放至县区,精简非必要环节,优化查询服务,保障压矿调查评估结果真实可靠。

《通知》明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应当作为建设项目选址的重要考量因素,可通过组织科学论证确定合理调查评估范围;同时,经专家论证并出具项目实施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互不影响的,经矿业权人、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和项目运行安全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作不压覆处理。

专家论证和确认意见可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1.矿业权人或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同意不作压覆处理的意见。

2.建设项目运行安全主管部门出具不影响运行安全和不干涉后续矿业权设置的意见。

3.调查评估机构组织地质、采矿、安全等方面专家论证出具的不影响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论证意见。

4.建设单位委托乙级以上资质的矿山设计单位出具不影响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论证意见。

《通知》强调,要审核程序,细化厅内职责分工。对建设项目能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以及补偿方式是否合理,省自然资源厅将依据建设单位申请,通过会审会商的方式确定,各相关处室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如期完成会审会商;同时对于压矿补偿涉及的难题也就一步明确了解决方式。

来源: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

 

 

以自然资源工作成效助力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

王宗林

党的二十大擘画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吹响了奋进新征程的时代号角。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自然资源部明确了“严守资源安全底线、优化国土空间格局、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维护资源资产权益”的工作定位,辽宁省委、省政府作出了实施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的部署。辽宁省自然资源系统将锚定党的二十大确定的目标任务,严守自然资源工作定位,贯彻省委、省政府部署安排,着眼全局,推动开局,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做好各项工作,以自然资源工作实际成效,在推进辽宁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中展现更大担当。

一是坚持提增量挖存量,推动高质量发展要素保障实现新突破。聚焦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的自然资源要素需求,攻坚克难,应保尽保。用地保障提高增量,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要素跟着项目走”,更好统筹增量和存量,全力保障重大项目建设需求。坚持建设用地审批“模块化”管理,紧跟项目,推进服务提质升级。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用矿保障提高质量,支持鞍钢西鞍山铁矿项目实施,打造铁矿资源基地。完善重要矿产地标准和管理制度,适时出让矿业权。用海保障盘活存量,在严格管控围填海、守住海洋生态安全底线前提下,保障国家重大项目用海需求。盘活利用历史围填海存量,优先保障重大项目和民生项目用海。

二是坚持明责任严监管,在维护资源安全体制机制创新上实现新突破。坚持“严守资源安全底线”工作定位不动摇。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落实国家下达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进一步优化考核指标设置、改进考核方法和程序、完善制度机制;全面落实辽宁省出台的《关于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对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实行“进出平衡”;稳妥有序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全力维护矿产资源安全,聚焦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深入实施《辽宁省战略性矿产找矿行动实施方案(2021—2035年)》。重点围绕铁、硼、金3个紧缺战略性矿产,实施勘查找矿。加强岸线和海岛保护与利用。印发实施全省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全面开展无居民海岛岸线勘测,继续严格管控新增围填海和新增用岛,分解国家下达的“十四五”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任务。扎实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坚持人防、物防、技防同向发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是坚持强审批优格局,在加速构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上实现新突破。把优化国土空间格局作为一项长期战略扎实推进。加快审批实施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省级层面尽快完成总体规划审查,市县级总体规划争取6月底前全面完成审批。推动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构建全省“一圈一带两区”区域发展新格局,推动编制专项规划,指导编制详细规划,引导城市更新行动、乡村建设行动。持续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坚持县域统筹,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基础上,优化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促进形成县域内乡村产业集中布局的空间格局。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统筹协调各类空间矛盾冲突,严格落实“三区三线”等空间管控要求。

四是坚持抓项目提质效,在推进生态保护和修复上实现新突破。以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为牵引,加快实施“绿满辽宁”工程,持续巩固“两屏七廊四片一带多点”的国土空间修复和保护格局。扎实推进重大生态修复和保护工程。接续实施辽河流域(浑太水系)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庄河和凌海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阜新百里矿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启动废弃矿山复绿突破三年行动,有效解决废弃矿山生态破坏问题,提升废弃土地利用价值,恢复区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持续加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加速推进国家试点报部备案进度,启动试点实施期成效评估,动态监测试点实施成效,抓好典型案例分析和宣传。开展省级试点潜力摸底调查,适时启动省级试点遴选工作。

五是坚持全要素全覆盖,在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上实现新突破。坚持“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工作定位,实现地、矿、海全覆盖,全面提高自然资源利用水平。在土地资源方面,加大存量土地资源盘活力度,促进合理开发利用。采取政银合作模式,加速建设覆盖全省的二级市场线上线下平台。积极开展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在矿产资源方面,推动矿产资源绿色勘查。接续开展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力争年底前新增绿色矿山100家。加强矿业权人年度勘查开采情况综合监管和实地核查。推进菱镁行业高质量发展,上半年整合区采矿权整合不低于40%,年底前全部完成。在海洋资源方面,贯彻落实重点行业用海节约集约利用技术标准,从严控制建设项目用海规模和占用岸线长度。在未批已填的围填海处置中,依据《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试行)》,严格项目用海审查,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

六是坚持抓试点推改革,在维护资源资产权益上实现新突破。全力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委托代理机制试点,以海洋为重点,探索地、矿、林、草、湿、水等自然资源资产配置规则、收益管理和委托代理模式等。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巩固“不能办证”问题化解成果,提升全省不动产登记数据质量,深入推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加强全类型不动产登记。做好农村不动产登记服务,有序推进全省各地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成果整合建库,探索启动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登记工作。

面对新的历史使命,我们将抓住政治建设这个根本,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正确的政治方向引领自然资源事业改革发展,有效支撑和保障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i自然全媒体

 

 

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专项规划

(2021-2025年)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3月

总 则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我省绿色矿山建设进程,推动矿业绿色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原国土资源部等6部委《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 号)、结合《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辽自然资发〔2019〕109号)、《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辽自然资发〔2022〕127号)精神,编制《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专项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以2020年为基准年,规划期为5年,规划目标为2025年。规划适用于辽宁省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矿山。

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

辽宁省位于东北经济区南部核心部位,陆地面积14.87万平方千米。2020 年地区生产总值2.51万亿元,近5年年均增长3.2%,工业基础雄厚,已经形成钢铁、能源、有色、机械、化工、建材等门类齐全的矿业经济体系。

第一节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辽宁省是矿产资源大省,全省已发现矿产128种,其中战略性矿产资源25种,已探明资源储量的矿产125种,铁矿、菱镁矿、硼矿、滑石矿为优势矿种。2020年全省开发利用矿产74种,矿山总数量2234家,其中有效生产矿山596家;矿山从业人员21万人。我省的矿产资源主要体现为“四多三少”的特点,即铁矿与菱镁矿特大和大型矿床多、金属矿产共(伴)生组分及贫矿多、稠油多;有色金属大型矿床少、富矿少、天然气少。

第二节 绿色矿山建设现状

一、绿色矿山概况

近年来,全省先后发布了《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考评标准(试行)》《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辽宁省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建立了辽宁省绿色矿山创建库、项目库。

截至2020年年底,全省共有 84家绿色矿山(图1),其中54家国家级绿色矿山(2012-2014年分三批次试点 25家,2019年遴选11家,2020年遴选18家),位列全国第11位,30家省级绿色矿山(2019-2020年遴选);阜新市海州区入选国家级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全省639家矿山企业进入辽宁省绿色矿山创建库。

全省国家级绿色矿山按企业性质划分,国有32 家,占比59.3%;按矿山规模和开采方式划分,大、中型50家,占比92.6%,露天开采26家,占比48.1%;从矿种看,铁矿23家,占比42.6%;按地区看,鞍山9家,抚顺、本溪、辽阳21家,四个市占比 55.6%;从行业看,冶金25家,黄金4家,化工5家,煤炭6家,有色3家,水泥4家,砂石2家,石油5家。

全省省级绿色矿山按企业性质划分,民营22家,占比73.3%;按矿山规模和开采方式划分,大、中型27家,占比90.0%,露天开采12家,占比40.0%;从矿种看,煤矿7家,占比23.3%;按地区看,葫芦岛6家,鞍山4家,铁岭4家,三个市占比46.7%;从行业看,冶金4家,黄金5家,化工2家,煤炭7家,有色1家,水泥3家,砂石2家,非金属6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绿色矿山建设涉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众多矿山企业以及社会各界。目前,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存在建设水平不均衡、工作合力未形成、政策措施不到位、企业创建积极性不高等问题。

(一)建设水平不均衡

已建成的绿色矿山中,辽东南地区占比63%,辽西北地区占比37%;冶金和有色金属行业占比47%、能源行业占比22%、化工和水泥灰岩等其他行业占比31%;大中型矿山占比77%,小型矿山建成率比较低。

(二)工作合力未形成

目前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仍以自然资源部门为主,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等部门参与度不足;省级及各市、各部门未能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宣传平台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宣传工作,未及时推广典型绿色矿山建设经验,社会各界对绿色矿山认知度不高,创建绿色矿山氛围不浓厚;我省从事绿色矿山评估工作的单位较少,技术力量单薄。

(三)政策措施不到位

全省发布了部分行业绿色矿山考评标准,但尚未发布绿色矿山管理办法,绿色矿山建设成效评价和绿色矿山管理依据不足;部分行业尚无绿色矿山建设规范,无统一考评标准。

各市发布的绿色矿山实施方案中政策措施未能结合本市特点,细化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中的各项政策,缺乏可操作性,在实际工作中落实较少;各项措施主要以鼓励引导为主,尚未形成有效的约束性措施,无法有效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四)企业创建积极性不高

部分矿山企业社会意识、责任意识不强,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意识淡薄,对生态环境保护认识不够,追逐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忽略了企业应负有的社会责任和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责任,创建绿色矿山积极性不高。

第三节 绿色矿山建设形势要求

当今世界政治、经济格局正在加快转变,新技术、新产业不断涌现,我国经济发展已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辽宁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核心理念,坚持绿色发展,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对绿色矿山建设提出新要求。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一方面,矿产资源仍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辽宁省是矿产资源大省,矿业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部分城市因矿而兴,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仍能有效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另一方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导致的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自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日益提高,党中央、国务院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生态文明建设重要决策,矿业绿色高质量转型势在必行。全省矿业以绿色矿山建设为先导,向矿区环境生态化转型升级,以矿业的绿色发展来构建“产业生态化、生态产业化”发展新模式,从而更好地服务和支撑生态文明建设。

绿色高质量发展对绿色矿山建设提出新要求。矿业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要求树立节约集约高效利用资源理念。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鼓励提高共伴生矿种、低品位矿及尾矿的回收利用率,提倡将尾矿资源“吃干榨净”;提高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推动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模化、集聚化发展。加强废石、尾矿等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鼓励矿山固体废弃物在建材、筑路、生态修复、土壤治理等领域的规模化应用。

实现双碳目标对绿色矿山建设提出新要求。实现 2030 年“碳达峰”与 2060 年“碳中和”的双碳目标要求矿山开展生态修复。引导矿山企业走绿色发展、生态优先的矿业之路,既是矿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保障经济持续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举措,更是加快转变矿业发展方式,调动矿山企业积极性,加强行业自律,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矛盾,实现双碳目标以及资源开发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资源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统一的现实途径。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二十大及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新时代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发展任务,从服务生态安全和资源安全两个大局出发,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核心理念,严守生态安全边界,以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为主线,以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为目标,以科技创新为引领,努力实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和谐发展。

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统领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全过程,引领和带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持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提升矿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全面提高我省绿色矿业发展水平,为辽宁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注重矿业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牢守生态安全边界,统筹全省矿业发展布局。加大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力度,提高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生态破坏。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促进矿业勘查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政府主导、政策支持。落实我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支持政策,鼓励地方政府积极为绿色矿山创建提供便利条件,充分调动矿山企业积极性,不断提高建设水平;研究制定约束措施,打消矿山企业观望态度,营造“要我建—我要建”的氛围。

示范先行、典型引领。发挥已建成绿色矿山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广绿色矿山建设经验。新建矿山应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已有生产矿山通过升级改造,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部门协同,共同监督。各级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应急、工信部门要建立绿色矿山建设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协调互动,定期沟通、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公开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系统部分信息,使全社会共同监督矿山企业,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三章 规划目标

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新建矿山 100%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生产矿山加快升级改造,逐步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形成全省绿色矿山建设新格局。

通过研发和引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工艺,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实现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减少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实现转方式与稳增长相协调,增强矿业开发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力,构建矿业发展方式转变新途径。

新建矿山投产1年内要建成绿色矿山,从 2021年开始全面启动生产矿山(指持有效采矿证,正常采矿生产的矿山企业)的绿色矿山建设。

一、全面启动生产矿山绿色矿山建设

到 2025年,75%的生产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全省绿色矿山数量达到420个。其中,辽东绿色经济区9县生产矿山及全省菱镁矿山,规划期内力争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改善全省矿业生态环境,逐步向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转变。

二、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行业规范

制定绿色矿山管理办法,明确绿色矿山建设责任主体、申报和评估流程、创建库和项目库管理、绿色矿山监督、抽查和日常监管责任主体等内容,使矿山企业明确绿色矿山创建过程和方法;明确我省优势矿种绿色矿山建设方法和考评标准,制定菱镁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及时修改完善辽宁省绿色矿山考评标准(试行)。

三、树立省级绿色矿山典型示范企业

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绿色矿山建设成果。在已建成绿色矿山中,树立在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等方面,具有典范示范作用的不同行业绿色矿山企业,使绿色矿山建设有章可循、有样可学,形成可复制、能推广的绿色矿山建设模式,发挥典范矿山引领带动作用。

四、探索建立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

提升工作层级,逐步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建、标准引领、政策扶持、部门联管、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工作机制;细化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中各项激励政策,构建以市场配置为主导的激励机制,激发矿山企业绿色发展的内生动力,有效地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制定出台绿色矿山约束制度,使矿山企业从“要我建”向“我要建”转变;做好绿色矿山创建库和项目库的维护与管理工作;加大媒体宣传力度和频次,增加全社会绿色矿山参与度,使社会公众了解、接受、认同绿色矿山,打造良好的绿色矿山创建氛围。

第四章 统筹推动绿色矿山建设

一、绿化美化矿区环境,践行生态文明发展理念

从源头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新建矿山要优化矿山设计,制定绿色矿山建设规划。生产矿山要扎实推进矿区环境绿化美化工作,合理布局矿区功能分区,生产、生活设施配套齐全,确保地面运输、供水、供电等正常运行;规范安全警示牌、操作说明牌等各类标牌;有序管理固体废弃物、设备、物资材料,合理处置和利用生活垃圾;矿区主干道路表面平整、密实、粗糙适当,保持矿区干净、整洁;主干道路两侧设置隔离绿化带;充分利用矿区自然条件和地形地貌,因地制宜建设公园、花园、绿地等景观设施,实现矿区可绿化区域全部绿化。

二、改造采选工艺设备,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

对矿山采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创新和变革的理念改造、提升采选技术水平,推广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科学办矿,绿色发展;鼓励矿山企业采用先进、安全的集约化开采技术,规模化开采和利用矿产资源;引导企业加强对低品位、共伴生、复杂难选冶矿石进行经济可行性论证,优化选矿工艺流程,改进选矿装备水平,推进资源利用可持续发展与产业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