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信息简报-第二期

2021-04-02 09:5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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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录

1、矿产资源管理将发生重大变革!

2、国务院安委办紧急发通知加强安全生产

《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3、自然资源部将组织实施

《战略性矿产找矿行动(2021-2035年)》

4、国家矿山安监局:立即组织对地下非煤矿山开展全系统各环节大排查

5、我省新增18家国家级绿色矿山

6、辽宁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告捷



矿产资源管理将发生重大变革!

●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主要是解决“暗箱操作”易滋生腐败问题,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更好地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

●对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实行“净矿出让”,做好用地用海用林用林等审批事项的衔接。主要是解决原来批矿与批地等脱节问题,提高行政审批效果,但对矿业用地(包括尾矿库)改革仍然没有明确的说法。

●明确部和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目前有的省强调“生态优先”,将市级矿业权许可上收到省级,既不符合简政放权要求,也不符合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要求。

●开放油气勘查开采市场,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的内外资公司,以后均有资格取得油气矿业权。实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这对一些企业是个商机。

●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由此前的3年延长至5年,每次延续时间由原来的2年调整为5年。这个需要相应修改《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

●改革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将矿产资源勘查分为普查、详查、勘探三个阶段。将固体矿产简化为资源量和储量两类,资源量分为推断资源量、控制资源量和探明资源量三级,储量分为可信储量和证实储量两级。油气矿产分为资源量和地质储量两类,资源量不再分级,地质储量分为预测、控制、探明三级。这主要是为最大化降低社会认知的信息交易成本,直接体现“有没有”“有多少”“可采多少”。企业可根据技术能力确定技术可采储量,根据经营决策确实经济可采储量。

●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将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的依据。这主要是通过缩减办理环节和事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不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划定矿区范围,查明、占用储量登记,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环节由政府部门直接进行评审备案。缩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主要是为了减轻矿业权人负担,也有利于推动建立储量评审市场服务体系。

●财政出资的勘查项目,不再新设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原来的规定本就多余,反而带来很多麻烦。


                                   国务院安委办紧急发通知加强安全生产

《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近期矿山事故多发,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也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24日发布紧急通知,要求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通知称,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复杂,特别是近期矿山事故多发,连续发生湖南耒阳源江山煤矿“11·29”透水、重庆永川吊水洞煤矿“12·4”火灾等两起重大事故,山东烟台一个多月内发生栖霞笏山金矿“1·10” 重大炸药爆炸事故、招远曹家洼金矿“2·17”较大火灾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也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事故暴露出一些企业“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不牢,安全生产责任悬空,外包工程管理混乱、以包代管只包不管,违规动火、违规储存使用民爆物品等问题突出;一些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工作作风不严不实,吸取教训不深刻,整改措施浮于表面,没有抓住根源性、本质性问题,没有真正落实到基层和企业,导致屡屡重蹈覆辙。

通知指出,要深刻汲取近期多起矿山事故教训,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强化安全责任落实,有效管控矿山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严禁违规爆破和动火作业

矿山企业违规运送、存储、发放、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矿山企业未制定并落实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井下炸药库不符合设计规范的,放炮员未持证上岗的,煤矿未严格落实“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并依法从重处罚。

矿山企业使用电、气焊等进行切割、焊接动火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并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严禁不具备资质条件的电焊(气割)工入井动火作业;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

矿山企业违规在井口和井下进行动火作业的,依法责令停止作业、立即排除事故隐患,并依法从重处罚。

——严禁违规转包井下工程

矿山企业矿井挂靠、违规发包转包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违规挂靠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从重处罚。

已确定关闭的矿井以回撤名义擅自组织生产或将回撤工程委托发包给无资质企业的,予以立即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从重处罚。

矿山企业或者控股企业要加强对所属矿山安全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以增加公司层级等方式下放安全管理责任,发生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并依法依规追究上级公司责任。

——严禁使用淘汰设备工艺

矿山企业违规使用非阻燃风筒、输送带、电缆、玻璃钢或者违规使用干式制动无轨胶轮车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矿山企业使用纳入安标管理但未按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设备设施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煤矿井下使用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反应型高分子材料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严禁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组织生产

矿山企业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因投入不足导致隐患治理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法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矿山有严重水患未按规定采取“三专两探一撤”(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专门探放水队伍、专用探放水设备,采用物探和钻探进行探放水,发现透水征兆立即停产撤人)有效措施的,煤矿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责令立即改正;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停产整顿。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

矿山企业超能力组织生产的,责令立即采取限产措施,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煤矿采掘失调以及瓦斯应抽未抽或者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有关部门和上级公司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 责令立即改正,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建设

矿山企业证照手续不全或者证照到期不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建设。停产整顿矿山未经验收批准擅自复工复产的,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立即关闭。

煤矿超层越界破坏保安煤柱的,矿井隐瞒作业地点逃避监管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从重处罚。

——严格安全监控设施设备管理

矿山企业未按规定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修改、删除及屏蔽系统数据信息逃避监管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在运行尾矿库未按规定安装在线安全监测系统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严格带班下井和安全教育培训

矿山企业未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依法从重处罚;未按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煤矿未按规定配齐专职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等“五职矿长”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严格执行监管监察指令

矿山企业被责令停产整顿、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依法给予吊销证照或关闭等处罚。

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依法予以关闭。

地方各级安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抓好上述“六严禁、三严格”九项措施的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并以此为重点开展矿山安全大排查,坚决遏制矿山事故多发势头。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体制改革,是将非煤矿山安全纳入国家监察范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仍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履行自身职责,严格落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将关闭矿、停产矿、技改矿、基建矿与生产矿、尾矿库等全部纳入监管范围,深入基层明查暗访,动真碰硬查问题、促整改,把各项安全责任措施落细落实;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刑衔接有关规定,对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地方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抓紧抓实相关领域矿山安全工作;各地要积极推动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全标准的矿山淘汰退出,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矿山。对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非法矿山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以及违规供电、违规供应民爆物品造成事故的,将相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自然资源部将组织实施

《战略性矿产找矿行动(2021-2035年)》

2月25日,自然资源部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十年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成果。2011年,国务院批准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2011-2020年)》(国办发〔2011〕57号)。

十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自然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和财政部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努力推进,矿业企业、地勘单位和科研院所积极发挥作用,完成总体目标。

下一步,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自然资源部将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等部门,充分调动地方和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共同组织实施《战略性矿产找矿行动(2021-2035年)》。

我们将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能源资源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大国内矿产勘查特别是精查力度,增强我国能源和战略性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积极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矿业支撑。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突出紧缺战略性矿产,强化基础地质工作。二是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主体作用。三是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加强矿藏深勘精查。四是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推进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五是制定地质勘查行业发展战略,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健康发展。


国家矿山安监局:立即组织对地下非煤矿山开展全系统各环节大排查

2月20日,国家矿山安监局召开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会议要求,要以清理整治违规外包队伍为突破口,立即组织对地下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开展全系统各环节大排查,做到高风险矿山自查自改、上级企业检查下级矿山、市县监管部门督查矿山“三个百分百”。

会议还要求,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动火作业和爆破管理,加快推进安全基础提升,严格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责任,加大淘汰退出力度,坚决防止同类事故重蹈覆辙。要全面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深刻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强化自查自改、企业内部检查、监管排查、监察执法上下功夫,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要统筹兼顾做好各方面工作,着力转变思想观念,锤炼队伍过硬作风,严把节后复工复产安全关,为全年工作起好步、开好局。


我省新增18家国家级绿色矿山

在国家自然资源部新公布的2020年度全国绿色矿山名录中,辽宁的中国石油辽河油田沈阳采油厂、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兴煤矿等18家矿山名列其中。至此,辽宁省已有国家级绿色矿山54家、省级绿色矿山20家,共计74家,在2019年度36家的基础上实现倍增。

为转变矿业发展方式、实现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全力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辽宁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制定考评标准和第三方评估办法,加大投入推动实施,逐步构建起集约高效、环境优良、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新格局。

在推进此项工作过程中,省自然资源厅通过“点式对接”方式进行跟踪调度与督导,并积极探索“典型示范 以评促建”模式。同时,打造技术服务平台,在全省组建33家具有稳定专家技术人员队伍的机构信息库,入库专家475人,涉及地质、采矿、环境、测绘等多个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249人。

截至2020年12月底,全省340家生产矿山企业编制了绿色矿山建设实施规划,并通过审核被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创建库,按照绿色矿山建设实施规划开展科学有序创建工作,大中小型有效矿山企业入库率均超过94%。新增国家级绿色矿山18家、省级绿色矿山20家,还建成了阜新海州平安绿色矿业示范区,全省绿色矿山创建取得显著成效。


辽宁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告捷

截至去年12月底,辽宁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14个海洋生态修复项目全部完成验收,修复滨海湿地面积、整治修复岸线长度均大幅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指标。

2018年年底,国家启动了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并下达给我省海洋生态修复项目考核指标:2020年年底前,修复滨海湿地项目规模不低于1900公顷,岸线岸滩整治修复长度不低于30公里。为此,省政府出台方案,明确辽宁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生态修复项目目标任务。

为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省自然资源厅坚持以生态问题为导向,按照保证生态安全功能、突出生态系统功能、兼顾生态景观功能的次序,主要针对渤海沿岸的锦州白沙湾、小凌河口、大凌河口,营口团山国家级海洋公园、鲅鱼圈月亮湾和珍珠湾,盘锦大凌河口,葫芦岛连山、龙港、兴城柳河河口、绥中止锚湾,大连普兰店湾、复州湾等海域开发及自然灾害导致的滨海湿地占用及受损、岸滩岸线损毁等海洋生态环境问题,部署14个海洋生态修复项目。通过实施养殖围堰拆除平整及其他构筑物清理、潮沟疏通等措施,恢复修复滨海湿地,实现海洋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我省环渤海五市及各部门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强化项目监督指导,全力推进。14个项目共计修复滨海湿地面积2844.28公顷、整治修复岸线长度47.33公里,完成率分别为149.7%、1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