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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录
2.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
3.中国地质学会成立100周年学术研讨会举行
4.关于公布新一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确定重点矿种最低开采规模的公告
5.人民日报点赞阜新:打生态牌,走绿色路
6.辽宁省2022年度省级绿色矿山项目库第四批入库企业名单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
第8号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0月27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王广华
2022年11月8日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2年10月27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时,对建设工程或者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建设工程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作出评估,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开展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的工程。
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第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以下专业类别:
(一)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
(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
(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
第六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三)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其中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具备以下人员和业绩条件:
(一)甲级资质
1.人员条件: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人,其中高级、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五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十人;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人,其中高级、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五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五人。
2.业绩条件: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的单位,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项目总数不少于五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六十万元;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不少于五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五千万元;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项目不少于五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三十万元。
(二)乙级资质
人员条件: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三人;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五人。
第九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级别。
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一级:
(一)在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区进行建设项目;
(二)在地质环境条件中等复杂地区进行较为重要建设项目;
(三)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二级。
建设项目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的分类,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级别。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经费在五百万元及以上;
(二)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项目经费在二十万元及以上;
(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项目总经费在四十万元及以上;
(四)对于治理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而开展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级别属于二级。
第十一条 具有甲级资质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可以承揽相应一级、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具有乙级资质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仅可以承揽相应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同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不得具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申请前连续三个月由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文件,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四)本单位设备的所有权材料;
(五)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相关业绩的项目合同、验收报告或者专家评审意见;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相关业绩的项目合同、验收报告。
申请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当进行脱密处理后提交。
第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网上受理、审查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前,应当对拟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内容无异议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审批决定;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复核。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地方实际,细化审批标准和流程,明确核查重点和核查方式。
第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因特殊情况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批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决定的,应当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电子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和纸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实行统一编号。
第十七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个工作日前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延续申请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八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注销资质:
(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申请注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
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遗失、损毁的,可以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补领。
第二十一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在获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资质证书两年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甲级资质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甲级资质。
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与其他单位发生合并或者由事业单位整体转制为企业,需要变更单位名称的,应当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换发新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除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材料外,申请单位还应当提交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关于合并或者转制的批复文件;企业无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企业合并方案及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发生分立的,应当及时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分立后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有关管理信息。
自然资源部可以采取网上审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当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单位基本情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等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等信息,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控职责及工作流程,保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
第二十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确定抽查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组织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情况和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情况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业绩真实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当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二)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按照程序将其列入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予以公示。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撤销;并按照程序将其列入地质勘查单位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该单位在三年内再次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照程序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其列入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资源与环境类相关专业包括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地下水科学与工程、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地质矿产、地质勘查、地质勘探、地质学等专业。
本办法所称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包括岩土工程、结构工程、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工结构工程等专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取得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本办法施行前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丙级资质的单位已经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可以按照原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从业范围继续完成相关项目;需要承揽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资质。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土资源部2005年5月20日发布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同时废止。
来源:自然资源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2〕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决策部署,保障能源资源供应安全,多途径、差别化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及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采矿项目用地,在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由部直接配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未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及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采矿项目用地,在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可使用以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算的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除此之外,地方政府和采矿企业还可以通过将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解决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问题。现就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规划用地规模和布局。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明确能源矿产资源安全底线管控要求,合理安排采矿项目新增用地的布局、规模和时序,对采矿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采矿用地(包括义务人灭失的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存在义务人的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采矿用地)复垦修复作出空间安排,列出采矿项目清单。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的前提下,将采矿项目用地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审批采矿项目新增用地的规划依据。
二、鼓励使用复垦修复腾退指标办理用地手续。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依法依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采矿企业可对本企业在本地区(省域范围内,下同)依法取得的采矿用地进行复垦修复并使用腾退指标,也可对本地区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进行复垦修复并使用腾退指标,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不得高于复垦修复为农用地的面积。
三、允许复垦修复的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采矿企业将本企业依法取得的采矿用地或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复垦为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的,经核定报备后可用于本企业在本地区采矿项目落实占补平衡。
四、妥善处理权属问题和利益关系。矿产资源开采确需征收土地的,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用地情形。不符合法定可以征收情形的,可以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通过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或者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方式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使用自有土地采矿,只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五、规范复垦修复验收和地类认定。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确定土地用途,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合同约定等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复垦修复地块,经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或日常变更机制认定地类和面积后,方可挂钩使用。原则上应先复垦修复、再使用腾退指标。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涉及稳增长和能源资源安全的采矿项目急需使用土地的,在采矿企业提供复垦修复方案或与政府签订腾退归还指标的协议,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2年)完成复垦修复并归还腾退指标后,可以先行使用。复垦修复后土地的管理,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六、强化组织实施和全过程监管。各省(区、市)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对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验收和腾退指标使用情况负总责。部做好政策实施情况监管,定期开展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采矿用地复垦修复腾退的指标、空间位置和审批情况纳入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行统一管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自然资源部
2022年11月18日
来源:自然资源部
11月29日,中国地质学会成立100周年学术研讨会在京举行。会议以“传承百年地质精神 开启新时代新征程”为主题,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回顾学会百年奋斗历程,描绘未来发展蓝图。自然资源部党组书记、部长、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王广华,中国科协党组书记、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张玉卓出席会议并讲话。自然资源部党组成员、中国地质调查局局长、中国地质学会第40届理事会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李金发致开幕词。“我们满怀无限的希望,为祖国寻找出富饶的矿藏”,纪念大会在《勘探队员之歌》的动人旋律中拉开帷幕。中国地质学会于1922年2月3日在北京成立,是我国建立最早的学术团体之一。一百年来,中国地质学会团结和引领广大地质工作者秉承“地质报国”的初心使命,矢志不渝,今天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地质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和全国有重要影响的科技社团组织。王广华指出,百年奋斗引领百年辉煌。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中国地质学会不负时代使命,在引领地质科技进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在服务地质工作者、服务地质行业中取得突出成绩,在赓续和传承宝贵地质文化精神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地质工作和能源资源安全保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特别是给山东省地矿局第六地质大队全体地质工作者的重要回信,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地质事业发展的高度重视,对全国地质工作者的亲切关怀和殷切希望。中国地质学会要充分认识新时代地质事业的新形势新机遇,以实际行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新部署新要求,在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培养高素质地质人才队伍等方面发挥支撑作用。“奋进新征程,展现新作为。”王广华对新时代地质事业和中国地质学会工作提出了五点希望。一要坚持政治统领,积极投身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中国地质学会要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制约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理论短板、技术瓶颈和制度障碍,推动地质理论和找矿技术创新。二要坚持创新驱动,打造服务地质科技创新的高水平学术交流平台。组织高水平学术年会和专题学术会议,搭建科技洽谈交易平台,促进地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大国际一流期刊建设力度,打造全面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地质科普体系。三要坚持公平公正,打造符合新时代要求的人才举荐平台。统筹金银锤奖、黄汲清奖等科技人才奖项,加大人才举荐工作力度,营造良好学术环境,建立学术诚信体系,引导带领广大地质科技工作者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四要坚持开放合作,着力打造国际交流与合作平台。积极参与和引领国际大科学计划设置,积极筹办国际地质类学术会议,加大国际化人才培育,推动提升我国地质工作的国际影响力。五要强化学会自身建设,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完善中国地质学会分支机构建设,扩大会员规模,优化会员结构,提升会员质量,在支撑服务自然资源事业和经济社会改革发展中不断取得新成绩、创造新辉煌,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张玉卓在讲话中指出,中国地质学会是中国科协大家庭中历史最悠久的科技团体之一。百年来中国地质学会立足学会之本,发挥平台优势,忠实履行职责,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地质学会在深化党建强会、繁荣学术交流、服务行业发展、助力国家战略、培养科技人才、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做了许多富有成效的工作,被中国科协授予多项全国荣誉,在中国科协综合评价中总成绩名列第一方阵,在建设世界一流学会的征程上迈出了坚实步伐。中国科协将一如既往大力支持学会发展,希望中国地质学会团结引领广大地质科技工作者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支撑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更大贡献。李金发表示,中国地质学会从1922年艰难初创到2022年硕果盈枝,从第1届理事会到今天的第40届理事会,从创立伊始的26人发展到如今拥有7万多名会员的全国性学术团体,中国地质学会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始终坚持地质报国服务人民,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不断推动我国地质学发展壮大、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助力地质科技进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中国地质学会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地质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四个面向”,坚持推进我国地质事业发展初心不改,坚持科技报国服务人民使命不改,坚持传承弘扬“三光荣”精神不改,为把中国地质学会建设成为世界一流学会继续奋斗。会议以“线上 线下”方式举行,会上首映了中国地质学会建会百年华诞纪录片,发布了中国地质学会百年华诞系列纪念丛书,包括大事记、纪念文集、省学会和分支机构简介及奖项获奖名录等,并向荣获首届学会会士代表颁发证书。中国工程院院士马永生,中国科学院院士刘嘉麒,国际地质科学联合会主席约翰•卢登,海外华人地球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周义明,美国地质学会总干事兼首席执行官梅勒妮•布兰德,世界工程组织联合会青年工程师、未来领袖委员会主席菲拉斯•布•迪亚卜,山东省地矿局第六地质大队党委书记、大队长丁正江向大会致辞。会议还邀请了侯增谦、毛景文、吴福元、金之钧、林君五位院士围绕我国地学领域前沿性、引领性、突破性成果与进展作特邀报告。中国地质学会第40届理事会理事长钟自然出席会议并讲话。原地矿部部长宋瑞祥,中国地质调查局原局长孟宪来,在京部分两院院士,学会副理事长及常务理事,自然资源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中国科协有关部室负责同志,中国矿业联合会等单位代表,中国地质调查局有关部室及局属在京单位代表参加会议。
《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已经发布实施,为落实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管控要求,现将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矿种最低生产规模予以公布,其他附表附图内容可履行相关程序到辽宁省自然资源厅查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11月7日
附件
来源:自然资源部
好生态孕育新优势,绿色发展聚集强劲动能。善于从保护生态中寻找发展机遇,才能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由福新曾是采煤工人,现在是绿色矿山的环境治理工程师。每天下班后,他喜欢到辽宁阜新海州露天矿国家矿山公园的观景平台上走一走、看一看。回想起矿山变化,由福新很感慨:“绿色在一米一米地向矿坑深处延伸。”
海州露天煤矿是新中国成立后建成投产的第一座大型机械化露天矿,已累计采煤2.41亿吨。前些年煤矿闭坑后,长4公里、宽2公里、垂深350米的矿坑,一度成为“城市伤疤”。
近年来,阜新开展生态复垦,让矿坑变身公园,在周边建成超13万平方米、种植各类树木超5万株的生态健身广场。作为资源枯竭型城市,阜新以宜居宜业的城市风貌,见证了转型发展的蝶变。
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今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强调:“要坚持治山、治水、治城一体推进,科学合理规划城市的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多为老百姓建设休闲、健身、娱乐的公共场所。”对资源枯竭型城市来说,应当更加注重把绿色发展理念贯穿到生态保护、环境建设、生产制造、城市发展、人民生活等各个方面,持续改善生态环境、人居环境,不断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从露天采矿到修复矿山,环境治理与城市转型是同步的。以海州煤矿一个矿坑为例,高高耸立的矸石山、高低不平的采矿坑、蜿蜒曲折的运输线,经过依势改造、综合开发,变成一条越野赛道。在举办汽车漂移锦标赛的3天里,当地达成了7000多万元交易额,带动了经济发展。同样,另一处矿区通过重新规划,建成体育综合体、生态苗圃、市民休闲公园等,赢得群众称赞。思路一变天地宽,把矿坑视为资源,规划好、改造好、利用好、管理好,就能激活独特优势,为经济添活力,让群众得实惠。
良好生态环境,是东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宝贵资源,也是振兴东北的一个优势。好环境从哪里来?这既是转变发展思路的结果,也是一代代人接力保护的成果。阜新市彰武县位于科尔沁沙地南缘,为抵御风沙侵袭,从一棵树到一排树再到一片林海,当地数十年来植树筑屏障、齐力建家园。沙化面积一度占96%,如今森林覆盖率已提升到34.5%。一道道“绿色长城”,助力辽西北构筑起绿色屏障,保护了沈阳及辽宁中部城市群的生态安全。荒漠变绿洲,沙土地传出稻花香。人们高兴地说:“今看塞北多娇艳,翠海接天,碧水微澜,昔日荒原换新颜。”
好生态孕育新优势,绿色发展聚集强劲动能。近年来,阜新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发展之路,成为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市、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基地、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市。如今,以新能源、绿色食品、高端装备、精细化工为主的多元产业发展格局逐渐形成。从“一煤独大”到百业兴旺,阜新贯彻新发展理念的实践表明,善于从保护生态中寻找发展机遇,才能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继续一体推进生态建设、城市功能转型与产业优化升级,打生态牌、走绿色路,创新探索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的有效路径,就一定能让广大群众在新时代东北振兴中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
来源:人民日报(2022年11月3日第5版)
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方案》和省级绿色矿山遴选工作的相关要求,我厅组织开展了2022年度省级绿色矿山遴选评估工作。按照工作程序,依次完成了相关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推荐及部门联审、第三方评估、实地核查等工作,充分征求了省生态环境厅和应急厅的意见。在我厅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对通过评估及核查的矿山企业,进行了5个工作日(2022年12月19日至23日)的公示。
现公示期满,按程序将各部门同意且公示无异议的28家符合条件的矿山企业纳入省级绿色矿山项目库,并将入库企业名单予以公告。
辽宁省2022年省级绿色矿山第四批入库企业名单(28家) | |||||||
序号 | 市级 单位 | 矿山名称 | 评估机构名称 | 是否完成部门联审(环境和应急要出具意见) | 实地核查机构 | 实地核查 是否通过 | 核查最终确定得分 |
1 | 鞍山市 | 后英集团海城市水泉滑石矿有限公司范峪采区 | 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是 | 辽宁省地质矿产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是 | 81.5 |
2 | 抚顺市 | 抚顺东兴矿业有限公司下甸子铁矿 | 辽宁省第十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 | 是 | 辽宁省物测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 | 是 | 83 |
3 | 抚顺市 | 新宾满族自治县东瓜岭石料开采有限公司 | 辽宁省第十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 | 是 | 辽宁省物测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 | 是 | 81.5 |
4 | 本溪市 | 沈煤集团桓仁盛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辽宁省第八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 | 是 | 辽宁省物测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 | 是 | 82 |
5 | 本溪市 | 本溪市海蕴铁业有限公司 | 辽宁省第八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 | 是 | 辽宁省物测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 | 是 | 83 |
6 | 本溪市 | 本溪鹏达矿业有限公司 | 辽宁省第八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 | 是 | 辽宁省物测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 | 是 | 82 |
7 | 丹东市 | 丹东万隆兴业发展有限公司 | 辽宁省第八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 | 是 | 辽宁省地质矿产调查院有限责任公司 | 是 | 83 |
8 | 丹东市 | 宽甸程远矿业有限公司 | 辽宁省第八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 | 是 | 辽宁省地质矿产调查院有限责任公司 | 是 | 81 |
9 | 丹东市 | 宽甸合信矿业有限公司硅石矿 | 辽宁省第八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 | 是 | 辽宁省地质矿产调查院有限责任公司 | 是 | 84 |
10 | 丹东市 | 丹东市创元矿业有限公司 | 辽宁省第八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 | 是 | 辽宁省地质矿产调查院有限责任公司 | 是 | 81 |
11 | 丹东市 | 丹东市金帝矿业有限公司兴家沟金矿 | 辽宁省第八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 | 是 | 辽宁省地质矿产调查院有限责任公司 | 是 | 82 |
12 | 丹东市 | 凤城市聚银矿业有限公司 | 辽宁省第八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 | 是 | 辽宁省地质矿产调查院有限责任公司 | 是 | 82 |
13 | 阜新市 | 彰武兆峰硅砂有限公司 | 辽宁省第四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 | 是 | 辽宁省第七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 | 是 | 80.5 |
14 | 阜新市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源磷矿业有限公司 | 辽宁省第四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 | 是 | 辽宁省第七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 | 是 | 80.8 |
15 | 阜新市 | 阜新宏地勘新能源有限公司 | 辽宁省第四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 | 是 | 辽宁省第七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 | 是 | 80 |
16 | 辽阳市 | 本溪钢铁(集团)矿业辽阳贾家堡铁矿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辽宁总队 | 是 | 辽宁省第七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 | 是 | 80 |
17 | 辽阳市 | 辽阳县朝阳矿业有限公司 |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辽宁总队 | 是 | 辽宁省第七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 | 是 | 80 |
18 | 铁岭市 | 铁岭县红印铁矿有限公司 | 辽宁省地质矿产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是 |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辽宁总队 | 是 | 83 |
19 | 铁岭市 | 抚顺大伙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铁岭分公司 | 辽宁省地质矿产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是 |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辽宁总队 | 是 | 81.5 |
20 | 铁岭市 | 辽宁恒瑞矿业有限公司 | 辽宁省地质矿产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是 |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辽宁总队 | 是 | 80.5 |
21 | 铁岭市 | 昌图县雄鹰水刷石有限公司 | 辽宁省地质矿产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是 |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辽宁总队 | 是 | 81 |
22 | 铁岭市 | 辽宁省铁岭市铁法煤层气田 | 辽宁省地质矿产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是 |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辽宁总队 | 是 | 81.5 |
23 | 朝阳市 | 朝阳万泰矿业有限公司古山子铁矿 | 辽宁省有色地质一〇九队有限责任公司 | 是 | 辽宁省有色地质勘查总院有限责任公司 | 是 | 83.7 |
24 | 朝阳市 | 朝阳万泰矿业有限公司大庙铁矿 | 辽宁省有色地质一〇九队有限责任公司 | 是 | 辽宁省有色地质勘查总院有限责任公司 | 是 | 83.4 |
25 | 朝阳市 | 建平唯科东明矿业有限公司(三矿) | 辽宁省有色地质一〇九队有限责任公司 | 是 | 辽宁省有色地质勘查总院有限责任公司 | 是 | 86.8 |
26 | 朝阳市 | 喀左鑫兴矿业有限公司 | 辽宁省有色地质一〇九队有限责任公司 | 是 | 辽宁省有色地质勘查总院有限责任公司 | 是 | 84.5 |
27 | 朝阳市 | 建平深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锅底山铁矿 | 辽宁省有色地质一〇九队有限责任公司 | 是 | 辽宁省有色地质勘查总院有限责任公司 | 是 | 84.5 |
28 | 葫芦岛市 | 兴城市松山石灰石有限公司 | 辽宁省有色地质一〇五队有限责任公司 | 是 | 辽宁省化工地质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 | 是 | 81 |
请入库矿山企业全面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将第三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逐条逐项整改到位,持续深入推进矿山转型升级。同时,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绿色矿山的典型示范作用,加大扶持力度,引领其他矿山企业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12月24日
来源:辽宁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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