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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录
1.中智政府间常设委员会矿业分委会第二次会议召开
2.王广华主持召开自然资源部党组会议
3.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给国测一大队老队员老党员回信精神七周年座谈会召开
4.自然资源部印发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
5.王广华主持召开自然资源部党组(扩大)会议
6.自然资源部公开通报长江黄河流域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7.王广华主持召开自然资源部党组会议
8.辽宁加快建设清洁能源强省
9.自然资源部:支持辽宁阜新加快推进百里矿区生态修复
7月26日,自然资源部和智利矿业部以视频方式共同召开中智政府间常设委员会矿业分委会第二次会议。会上,双方分别介绍了两国矿业管理政策,探讨了地学合作项目,并就推动矿业企业务实合作进行了交流。自然资源部和智利矿业部签署了会议纪要,中国地质调查局和智利国家地质矿业局续签了地学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智作为矿业大国,矿业合作在两国经贸合作中占重要地位。自然资源部和智利矿业部长期保持良好合作关系。2017年4月,双方在圣地亚哥召开了中智政府间常设委员会矿业分委会第一次会议。五年来,双方保持紧密联系,共同推进地矿领域合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会上,自然资源部向智方介绍了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矿业绿色发展转型、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以及与国际标准对接等有关情况,倡议进一步深化两部合作关系、充分利用中国国际矿业大会和智利国际矿业展览会合作平台、推进地球科学领域合作项目落地、积极支持企业开展矿业务实合作、促进两国矿业共同发展和繁荣。智利矿业部介绍了智利在矿业转型、生态环境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开展的工作,赞同两国相互支持对方矿业大会,建议充分利用中智政府间常设委员会矿业分委会平台,加强两国地矿主管部门、科研机构、企业间交流合作。
中国地质调查局就锂资源调查评估合作项目和共建中智地球科学合作中心提出了具体建议,智利矿业部、国家地质矿业局进行了积极回应。智利铜业委员会介绍了智利铜和锂生产及管理情况。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介绍了企业在智利的矿业投资和生产情况,并表达了相关需求。
中智双方一致表示,本次会议为两国地矿部门和企业提供了良好的交流机会,希望双方本着合作共赢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沟通交流,共同谱写中智地矿领域合作新篇章。
来 源:中国自然资源部
王广华主持召开自然资源部党组会议
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研究部署汛期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
6月30日,自然资源部党组书记、部长王广华主持召开党组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近期在四川等地考察调研时的重要指示精神,研究部署汛期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
会议强调,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自然资源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责部门之一,部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要深刻认识到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是贯彻新发展理念的重要任务,要更加深刻认识并进一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等一系列重要论述,谋划推动自然资源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在四川考察时,立足于防大汛、抗大险、救大灾,就提前做好各种应急准备、全面提高灾害防御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作出重要指示。6月28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全体会议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自然资源系统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逐一落实落细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要求,全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二要持续抓好重大基础工作。加快推进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提升综合遥感早期识别能力,持续提高监测预警水平,抓好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综合治理。三要加强对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指导督促。紧盯强降雨落区、重点防范区域、重大风险隐患,统筹做好南北两线地质灾害防范,强化灾害隐患巡查排险,中国地质调查局要及时派出专家工作组加强指导,推动形成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四要做好异常天气应对工作。特别关注“七下八上”关键时期,立足极端情况,保持高度警惕,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预案,逐一落实防控责任。
会议还审议了自然资源部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研究了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总结表彰工作等事项。
来 源:中国自然资源部
7月5日上午,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给国测一大队老队员老党员回信精神七周年座谈会在西安召开,重温、学习总书记回信精神,汲取奋进力量,以实际行动推动测绘高质量发展,为自然资源管理、生态文明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陕西省委书记刘国中对全省测绘系统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回信精神作出批示。受自然资源部党组书记、部长王广华委托,自然资源部总规划师武文忠在会上讲话。他指出,自然资源部党组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牢记“国之大者”,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给国测一大队回信要求,聚焦主责主业主动作为,坚决走好中央和国家机关践行“两个维护”的第一方阵,切实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核心职责,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做好表率。新时期,在部党组的坚强领导下,测绘工作者深化改革、开拓创新,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不断取得新成绩。主要体现在:肩负国家重任,科学完成珠峰新高程测定;主动对接国家战略,服务生态文明建设;聚焦数字经济,构建现代测绘地理信息产业体系。总书记的回信充分肯定国测一大队爱国报国、勇攀高峰的感人事迹和崇高精神,对全国测绘工作者和广大共产党员提出殷切希望。测绘工作者要弘扬新时代测绘精神,继续秉持忠诚奉献的优秀品质,继续践行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继续锤炼勇于担当作为的优良品格。测绘工作要坚持“两支撑、一提升”的定位,按照部党组明确的“十四五”时期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目标、重点任务、重大工程以及全国自然资源工作会议要求部署,认真抓好各项重点工作落实,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为构建新格局提供支撑和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回信的国测一大队老队员老党员代表陆福仁在会上发言。他说,测绘精神就如同一粒种子,在新一代测绘队员们的心中生根、发芽、开花、结果。相信年轻的测绘队员们一定会牢记总书记嘱托,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忠诚一辈子,奉献一辈子”,不断续写在神州大地上的壮美篇章。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局长徐开明在发言中表示,要时刻铭记总书记回信中“不忘初心,方得始终”的殷殷嘱托,不断擦亮一流国家队伍政治底色,持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时刻铭记总书记回信中“在党爱党、在党为党”的谆谆教诲,聚焦主责主业和“两支撑、一提升”工作定位,坚决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部省重大决策部署;时刻铭记总书记回信中“心系人民、情系人民”的深切关怀,以人民为中心推进法治型服务型政府建设,持续巩固团结稳定的工作局面;时刻铭记总书记回信中“忠诚一辈子,奉献一辈子”的殷切期望,科学构建新时期测绘地理信息服务保障新格局,只争朝夕勇攀事业发展新高峰。国测一大队队长李国鹏在发言中表示,大队全体干部职工将继续在总书记回信精神指引下,继续传承和弘扬好测绘精神,始终践行“爱国报国、勇攀高峰”的誓言,始终保持国测一大队这支队伍的红色基因,不忘初心、砥砺奋进,在新的征程上不断取得新的成绩,作出更大贡献。陕西省委宣传部二级巡视员可小闹、自然资源部宣传教育中心主任夏俊、中国自然资源报社社长周星、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党组书记程宁博、陕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阎树群、中央广播电视总台陕西总站记者吴成轩分别在会上发言,交流了重温和学习总书记回信精神的体会,从不同角度谈了对测绘精神的认识和理解。他们一致认为,重温总书记回信精神,深刻领会其中包含的思想精髓,对于大力弘扬测绘精神,牢记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使命,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国测一大队始终高度重视党建引领,“热爱祖国、忠诚事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精神已经融入国测一大队乃至全体测绘工作者的血脉,总书记回信精神给予了国测一大队乃至全国测绘战线巨大力量,广大测绘工作者正不断以新的成就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的贡献。
首席记者:王少勇
记者:李星
新媒体编辑:刘潇然
日前,《自然资源部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明确今年以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建立健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为立法重点,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法治对自然资源管理改革的引领和保障作用。根据工作计划,今年的出台类立法项目有8件,包括:拟报国务院审查的法律草案《耕地保护法》《国家公园法》《自然保护地法》,拟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草案《密云水库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拟由自然资源部发布的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解决现行的法律法规执行中不太顺畅、与工作实际不太一致和有冲突的问题,自然资源部将继续推进自然资源管理法规规章的清理修改和废止工作。同时,列为论证储备类的立法项目也有8件,包括:拟报国务院审查的法律草案和拟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草案,主要有《不动产登记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森林法实施条例》;拟由自然资源部发布的部门规章,主要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配置办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同时,强化执行和监督,确保立法工作计划顺利实施。
来 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王广华主持召开自然资源部党组(扩大)会议
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
7月12日,自然资源部党组书记、部长、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王广华主持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开展党风廉政教育,传达学习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部署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会议指出,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十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的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是在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前,向全党、全军、全社会发出的全面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的政治宣言,是引领新时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思想指南,是提高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能力和水平的行动纲领。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贯通历史、现实、未来,阐明经验、形势、举措,充分彰显了我们党勇于进行自我革命、一以贯之坚决反对腐败的鲜明立场和历史担当。部系统全体党员干部要自觉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自觉站在自我革命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极端重要性和反腐败斗争形势的复杂严峻性,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保持高压态势。要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六条经验中蕴含的自我革命精神,始终坚持自我革命的根本政治方向;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关系民心这个最大政治,是一场输不起也决不能输的重大政治斗争;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必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持之以恒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新时期自然资源工作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会议指出,要清醒认识自然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形势。自然资源部组建以来,部党组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与驻部纪检监察组同频共振、同向发力,始终坚持严的主基调,从严治党压力逐级传导,管党治党举措不断压实,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严肃处置违纪问题。但部系统近几年查处的案件也反映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必须保持永远在路上的清醒和执着,坚定理想信念,严格执行制度,压实“一把手”责任,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会议强调,在新的赶考路上要坚持严的主基调,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深化。一要牢固树立政治机关意识,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觉悟,坚持实事求是,贯彻落实好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好自然资源管理职责任务,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二要切实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要落实好“一岗双责”,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履行监督责任要全面到位。三要加强作风建设,筑牢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堤坝。坚决管住违规吃喝问题,密切关注“四风”新表象新变种,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四要保持零容忍的警醒、零容忍的力度,推进反腐败斗争。聚焦关键领域、关键环节,严肃查处腐败问题,用好纪律、巡视、人事、财务、审计等各类监督方式贯通协调机制,坚决遏制增量,有效防范化解腐败风险。五要加强队伍建设,建设廉洁自律的干部队伍。加强对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政绩观,采取有效措施激励干部担当作为。部系统要始终坚持严的主基调,这不会松,也不能松,真抓实干,层层落实,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会上,驻部纪检组长、部党组成员罗志军作了发言,他指出,既要正确认识部党组高度重视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动部系统政治生态持续向好发展的显著成效,也要清醒看到仍然存在的问题,深刻领会、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标本兼治深化反腐败斗争。部系统各级党组织要发挥领导作用和组织功能,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化政治机关意识教育,坚持严管就是厚爱,从严管理监督干部,注重抓早抓小抓经常,健全完善权力运行制约机制,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各级领导干部要以上率下、率先垂范,广大党员干部要加强党性锤炼、守正创新、担当作为、廉洁自律,共同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会议强调,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意义责任重大,决不能掉以轻心。要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全力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部系统各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办公区重点部位、要害部门、关键岗位开展安全隐患再排查,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隐患台账,认真整治重大安全隐患,确保隐患消除到位。全国自然资源系统要运用自然资源领域业务与行业管理优势,扎实推进地勘、测绘、海洋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业务工作与安全生产相结合,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源头治理、督导检查、严格执法、打非治违等工作,全力抓好自然资源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部安委办、综治办及各成员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积极营造良好安全环境。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部党组成员出席会议,总规划师、总工程师,有关司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各派出机构、部分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纪委书记(纪检组长)通过视频在分会场列席会议。
来 源:中国自然资源部
长江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要支撑。为深入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认真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导向,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助推长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自然资源部决定公开通报长江黄河流域18起土地违法案件和30起矿产违法案件。
18起土地违法案件,主要涉及企业或个人未办理用地手续非法占用、破坏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分别是:
1.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新区王某某等人破坏耕地案
2021年4月,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日常巡查发现,王某某等5人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滨湖街道塘甸村耕地35.50亩倾倒淤泥渣土。2021年4月,南太湖新区分局立案调查。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认为耕地种植条件重度损毁。由于涉嫌犯罪,南太湖新区分局2021年5月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杨某等人非法占地案
2017年12月至2019年6月,杨某等3人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濮塘镇凤山村土地9.61亩(永久基本农田9.02亩)建设厂房。由于涉嫌犯罪,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6月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8月,花山区法院判决杨某等3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涉案人员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涉案人员齐某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涉案人员齐某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杨某、齐某星、齐某生对其施工作业毁损的土地共同承担复垦费用27.72万元。
3.江西省余干县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16年6月至2019年11月,江西省余干县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古埠镇南岗村耕地23.23亩硬化地面堆放建筑材料。2019年11月,余干县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由于涉嫌犯罪,余干县自然资源局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7月,婺源县法院判决该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涉案人员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涉案人员程某荣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万元;因在对该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调查过程中,程某红和李某某帮助张某某、程某荣伪造证据,婺源县法院以伪造证据罪判处程某红、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4.河南省洛阳市某矿产品有限公司和栾川县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新安分公司非法占地案
2012年至2018年,洛阳市某矿产品有限公司和栾川县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新安分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石寺镇、北冶镇耕地57.33亩(永久基本农田56.93亩)采矿。2021年4月,新安县自然资源局对非法占地行为立案查处,责令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37.68万元。因罚款未缴纳,2021年12月,新安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新安县法院强制执行。2021年5月,新安县自然资源局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河南省洛阳市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16年4月,洛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潭头镇永久基本农田9.2亩建设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厂房。2020年3月,栾川县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7月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10月,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该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涉案人员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6.河南省封丘县某建材有限公司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
2019年3月,封丘县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荆隆宫乡土地26.42亩(永久基本农田24.74亩)取土。2020年5月,封丘县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同月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11月,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该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涉案人员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该公司罚金10万元。
7.湖北省赤壁市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
2018年12月至2020年12月,赤壁市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中伙铺镇永久基本农田23.25亩建设水上乐园等设施。2021年3月,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行为立案查处,责令退还土地,限期自行拆除新建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30.03万元。2021年6月,当事人自行拆除新建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退还土地,因罚款未缴纳,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赤壁市法院强制执行。由于涉嫌犯罪,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4月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湖北省蕲春县某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21年3月至6月,蕲春县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彭思镇方港村八组耕地26.08亩(永久基本农田23亩)洗砂、囤砂。2021年6月,蕲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调查,同月该公司自行拆除洗砂生产线并复耕。2021年6月,蕲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湖南省临澧县吴某某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
2018年6月至2020年8月,吴某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停弦渡镇新溪村土地16亩(永久基本农田5.36亩)扩建鱼塘。2020年8月,临澧县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11月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9月,临澧县法院判决吴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10.湖南省桃江县胡某某等人非法占地案
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胡某某等3人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三堂街镇大屋山村黄狮村民组土地18.83亩(永久基本农田15.7亩)堆填建筑用砂石渣土拟建厂。2018年3月,桃江县原国土资源局立案调查,4月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该案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清除所占土地上砂石渣土并恢复土地原貌,桃江县法院2019年11月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涉案人员胡某某等3人罚金4万元。
11.四川省泸定县某砖厂非法占地案
2020年8月至2021年9月,泸定县某砖厂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兴隆镇土地13.36亩(耕地11.53亩)建设砖厂。2021年9月,泸定县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同月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2.贵州省石阡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17年12月至2018年9月,石阡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花桥镇北坪村、双星村土地58.98亩(永久基本农田41.98亩)建设生态餐厅、停车场、办公用房。2018年11月,石阡县原国土资源局对非法占地行为立案查处,责令拆除土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47.18万元。2019年3月,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2020年9月,石阡县自然资源局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3.贵州省毕节市某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和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17年11月,毕节市某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和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水箐镇黄连村土地161.51亩(永久基本农田107.98亩)建篮球场和工棚。2018年7月,七星关区自然资源局对非法占地行为立案查处,责令恢复土地原状。2018年11月,七星关区自然资源局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3月,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2020年3月,七星关区法院判决该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涉案人员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涉案人员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14.贵州省贵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17年8月至2019年9月,贵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花溪区土地20.3亩(耕地17.61亩)建设维修厂及仓库。2019年9月,花溪区自然资源局对非法占地行为立案查处,责令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6.23万元。2020年5月,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由于涉嫌犯罪,花溪区自然资源局2020年1月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5.云南省元江县周某某等人非法占地案
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周某某等3人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红河街道耕地63.73亩填埋建筑垃圾、建盖停车场及彩钢瓦简易房。2019年1月,元江县自然资源局对非法占地行为立案查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于涉嫌犯罪,元江县自然资源局2019年5月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6月,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2020年5月,元江县法院判决涉案人员周某某等3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白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16.青海省湟中县雷某某等人破坏耕地案
2013年9月至2017年5月,雷某某等2人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西堡镇丰台沟村耕地52亩采砂。2018年8月,湟中县原国土资源局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于涉嫌犯罪,湟中县法院2019年7月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雷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146.65万元;判处戴某某罚金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40万。
17.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周某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
2012年1月至2016年8月,周某某非法倒卖河西镇31.26亩耕地使用权。2018年7月,同心县原国土资源局立案调查,10月同心县原国土资源局以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2月,同心县法院判决周某某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因同时犯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5万元,依法追缴倒卖土地的违法所得62万元。
18.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破坏耕地案
2011年至2019年6月,西吉县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新营乡耕地114.5亩挖砂。2019年6月,固原市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同月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3月,西吉县法院判决该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涉案人员马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该公司罚金5万元。
30起矿产违法案件,主要涉及企业或个人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越界采矿,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无证采矿,或以工程建设和恢复治理等名义采矿销售的违法行为,分别是:
一、越界采矿案件(7件)
1.内蒙古自治区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越界采矿案
2016年12月至2019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擅自在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工业园区开采水泥用石灰岩矿。2020年7月,乌海市自然资源局海勃湾分局发现违法线索后,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经调查,违法开采水泥用石灰岩185.94万吨。2022年2月,乌海市自然资源局海勃湾分局对该案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37.37万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由于涉嫌犯罪,乌海市自然资源局海勃湾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河南省巩义市某石料有限公司舟顺开采分公司越界采矿案
2018年1月至2020年7月,巩义市某石料有限公司舟顺开采分公司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擅自在河南省巩义市大峪沟镇薛庄村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2021年4月,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违法线索后,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经调查,违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76.81万吨。由于涉嫌犯罪,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10月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2年5月,巩义市法院判处巩义市某石料有限公司舟顺开采分公司犯非法采矿罪、故意毁坏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罚金215万元,赔偿矿产资源损失费用2052.3393万元,判处涉案人员石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3.山西省夏县某建材有限公司越界采矿案
2021年3月,山西省某建材有限公司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擅自在山西省运城市夏县水头镇小晁村开采砖瓦用粘土。2021年5月,夏县自然资源局发现违法线索后,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41732万元,罚款4.025196万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5月,该案行政处罚已执行。由于涉嫌犯罪,夏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5月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10月,夏县法院判决山西省某建材有限公司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涉案人员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4.江西省九江市某有限公司越界采矿案
2019年1月至2月,江西省九江市某有限公司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擅自在江西省永修县吴城镇松丰村越界开采天然石英砂。2019年3月,永修县自然资源局发现违法线索后,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1.2万元,罚款24.24万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7月,该案行政处罚已执行。由于涉嫌犯罪,永修县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永修县法院判决九江市某有限公司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涉案人员冯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
5.江西省峡江县某矿越界采矿案
2019年8月,江西省峡江县某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擅自在江西省峡江县罗田镇沙坊大屋仔村山场采挖砂岩。2019年9月,峡江县自然资源局发现违法线索后,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经调查,违法开采砂岩5.304万立方米。由于涉嫌犯罪,峡江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7月20日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8月30日,峡江县法院判决峡江县某矿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涉案人员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罚金5万元;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罚金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71.05万元。
6.湖南省常宁市某采石场越界采矿案
2019年3月至2021年6月,湖南省常宁市某采石场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擅自在湖南省常宁市官岭镇中康村瓦瑶组采挖建筑石料用灰岩矿。2021年5月,常宁市自然资源局发现违法线索后,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经调查,违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11.9万吨。常宁市自然资源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9万元,罚款23.8万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6月,该案行政处罚已执行。由于该案涉嫌犯罪,常宁市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12月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四川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越界采矿案
2019年10月至2021年3月,四川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擅自在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新民乡开采大理石矿。2021年3月,石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违法线索后,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经调查,违法开采大理石矿1.4万吨。由于涉嫌犯罪,石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8月将该案移送石棉县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
二、无证采矿案件(20件)
1.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无证采矿案
2019年9月至10月,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纳日松镇松树焉村采挖煤炭。2021年9月,准格尔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经调查,违法开采煤炭16.55万吨。由于涉嫌犯罪,准格尔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10月将该案移送准格尔旗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
2.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郭某某无证采矿案
2019年2月至9月,郭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济南市长清区马山镇薛家峪村村南岭的集体土地上采挖建筑用砂岩。2020年3月,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违法线索后,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经调查,违法开采建筑用砂岩8729立方米。2020年7月,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达处罚决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6.187万元、罚款 5.2374万元的行政处罚,但违法当事人未执行。因涉嫌犯罪,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8月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9月,长清区法院判决郭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追缴违法所得26.187万元,并处罚金5.2374万元。
3.河南省浚县侯某攀、侯某飞无证采矿案
2021年5月至6月,侯某攀、侯某飞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河南省鹤壁市浚县伾山街道采挖天然石英砂矿。2021年6月,浚县自然资源局发现违法线索后,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经调查,违法开采天然石英砂矿1.89万吨。由于涉嫌犯罪,浚县自然资源局当月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11月,郑州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决侯某攀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侯某飞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9.6964万元。
4.江苏省江阴市蒋某某无证采矿案
2018年10月至12月,蒋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雇佣4人擅自在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绮山水库西湾头地段采挖石料。2019年5月,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违法线索后,经调查,违法开采石料1650吨。因涉嫌犯罪,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月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8月,江阴市法院判决蒋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5.94万元。
5.浙江省长兴县沈某等人无证采矿案
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沈某等8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浙江省长兴县李家巷镇青草坞村黄芝山采挖石料。2019年1月,长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违法线索,由于涉嫌犯罪,于2019年2月将该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2月,湖州市南太湖新区法院判决沈某等8人犯非法采矿罪,处一年到二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共处罚金23.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69万元。
6.江西省丰城市蒋某无证采矿案
2021年6月至10月,蒋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江西省丰城市曲江镇杰路村坑塘村小组鱼鲶山采挖砂岩。2021年11月,丰城市自然资源局发现违法线索后,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经调查,蒋某违法开采砂岩1.61万吨。由于涉嫌犯罪,丰城市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1月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湖北省钟祥市李某某无证采矿案
2019年3月,李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湖北省钟祥市冷水镇采挖建筑石料用白云岩矿。2019年4月,钟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违法线索后,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经调查,违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白云岩矿1.1520万吨。由于涉嫌犯罪,钟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10月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5月,钟祥市法院判决李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0.5万元;责令退赔因破坏矿产资源造成的损失17.3865万元;责令承担恢复涉案场地的治理费、监测费、项目涉及和预算编制费用共计6.741万元。
8.湖南省道县董某某、彭某某无证采矿案
2016年以来,董某某、彭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湖南省道县祥霖铺镇田广洞村采挖饰面用大理岩矿。2021年4月,道县自然资源局发现违法线索后,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经调查,违法开采饰面用大理石岩7672立方米。由于涉嫌犯罪,道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6月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9月和2022年3月,道县法院分别判决董某某、彭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处有期徒刑各三年,缓刑各三年,并处罚金各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0万元。
9.湖南省衡东县某建材有限公司无证采矿案
2016年5月至2019年5月,湖南省衡东县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两次擅自在湖南省衡东县白莲镇白莲村5组详岳冲林地开采砂石。经调查,两次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分别为1305.7吨和1516吨。衡东县自然资源局于2017年9月和2019年7月两次立案查处,第一次作出没收非法所得5.8757万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第二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衡东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1月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12月,衡东县法院判决湖南省衡东县某建材有限公司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涉案人员何某某、朱某某、罗某某,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不等,追缴违法所得22.2691万元。
10.重庆市丰都县冉某无证采矿案
2019年2月至10月,冉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实施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项目平场工程之机,在项目范围外采挖砂岩并销售牟利。2020年6月,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现违法线索后,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经调查,违法开采砂岩3.523566万吨,破坏价值20.8807万元。由于涉嫌犯罪,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8月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涪陵区法院判决冉某犯非法采矿罪,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扣押价值6.5257万元的未销售矿产品。
11.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徐某某等人无证采矿案
2016年4月至10月、2019年4月至5月期间,徐某某等6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绿心街道罗李坝村1组采挖砂石。2020年7月,乐山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发现违法线索后,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经调查,违法开采砂石3.5452万立方米。由于涉嫌犯罪,乐山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8月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5月,乐山市市中区法院判决徐某某等6人犯非法采矿罪,处有期徒刑各十个月,缓刑各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各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55.5万元。
12.四川省珙县某种养专业合作社无证采矿案
2020年4月至2020年11月,四川省珙县某种养专业合作社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四川省珙县珙泉镇德袜村3社采挖石灰岩。2020年11月,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违法线索后,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违法开采石灰岩3.294万吨。由于涉嫌犯罪,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8月将该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3.贵州省松桃县罗某等人无证采矿案
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罗某等3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贵州省铜仁市松桃县蓼皋街道南门社区花鼓大道东侧采挖石灰岩矿。2019年4月,松桃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发现违法线索后,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由于涉嫌犯罪,松桃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3月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1月,江口县法院判决罗某等3人犯非法采矿罪,处有期徒刑各六个月,并处罚金各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共15万元;连带赔偿矿产资源破坏损失68.4776万元,在媒体刊登公告向公众赔礼道歉。
14.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矣某某等人无证采矿案
2019年4月,矣某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团结街道办事处大兴社区锅盖山采挖天然石英砂矿。2019年4月,昆明市原国土资源局西山分局发现违法线索后,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经调查,违法开采天然石英砂2907.39吨。由于涉嫌犯罪,昆明市原国土资源局西山分局于2019年5月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9月,昆明市西山区法院判决矣某某等5人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12万元至80万元不等。
15.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单某某无证采矿案
2017年1月至2019年2月,单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大具乡采挖砂石。2019年3月,玉龙县原国土资源局发现违法线索后,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经调查,违法开采砂石3.33123万立方米。因涉嫌犯罪,玉龙县原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4月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6月,玉龙县法院判决单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8000元,赔偿非法采矿致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8.96万元。目前,玉龙县自然资源局正在对单某某违法所得进行追缴。
16.陕西省旬阳市杨某某无证采矿案
2021年5月,杨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陕西省旬阳市蜀河镇渡口村十组采挖石英石矿。2021年6月,旬阳市自然资源局发现违法线索后,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作出没收违法采出矿产品680.29吨,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12月,行政处罚已执行。
17.青海省大通县韩某某等人无证采矿案
2018年6月,韩某某等3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青海省大通县塔尔镇上旧庄村采挖砂石。2019年7月,大通县原国土资源局发现违法线索,由于涉嫌犯罪,大通县原国土资源局当月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大通县法院判决韩某某等3人犯非法采矿罪,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共处罚金3.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2万元。
18.青海省大通县某砂石加工厂无证采矿案
2018年10月,大通县某砂石加工厂李某某、古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青海省大通县多林镇哈州村开采砂石。2018年10月,大通县原国土资源局发现违法线索,由于涉嫌犯罪,大通县原国土资源局于当月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大通县法院分别判处大通县某砂石加工厂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涉案人员李某某、古某某有期徒刑各一年六个月,缓刑各两年,并处罚金各2万元。
19.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糟某等人无证采矿案
2002年4月至2018年9月,糟某等18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大河乡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由于涉嫌犯罪,吴忠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8月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12月,青铜峡市法院判处糟某等18人犯非法采矿罪,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七年三个月不等,共处罚金129.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74.8万元,追缴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费用131.25万元。
20.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马某等人无证采矿案
2010年1月至2017年12月,马某等18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河西镇采挖砂石。2018年7月,同心县原国土资源局发现违法线索后,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经调查,违法开采砂石154.05万立方米。由于涉嫌犯罪,同心县原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9月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12月,吴忠市法院判处马某等18人犯非法采矿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十年八个月不等,共处罚金234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29万元,追缴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费用365.56万元,生态修复鉴定费用28万元。
三、以工程为名违法采矿案件(3件)
1.安徽省无为市任某某等人以工程为名违法采矿案
2019年10月至12月,任某某、胡某某在安徽省无为市严桥镇辉勇行政村实施古沟清淤和护坡浆砌块石挡水坝工程,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施工中采挖和清淤的砂石对外销售牟利。2020年9月,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违法线索后,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经调查,违法采挖砂石4135.02立方米。由于涉嫌犯罪,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3月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10月,无为市法院判决任某某、胡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处有期徒刑各十个月,缓刑各一年,并处罚金各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7万元,追缴违法所得7.9594万元;连带承担矿产资源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损失、修复工程费6.9893万元、评估费1.95万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2.安徽省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恢复治理项目为名违法采矿案
2017年11月至2020年12月,安徽省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利用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之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张溪镇历山村境内的舜盛矿山Ⅱ采区采挖砂石,对外销售牟利。2021年1月,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违法线索后,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经调查,违法开采量34.62万立方米。由于涉嫌犯罪,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1月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10月东至县法院判决安徽省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采矿罪,处罚金500万元;判处涉案人员邵某某有期徒刑6年,并罚金2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798.1万元;赔偿生态修复、评估鉴定等费用2872.666779万元。
3.湖北省宜都市某矿业有限公司越界采矿、以工程名义违法采矿案
2020年8月至2021年4月,宜都市某矿业有限公司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擅自在湖北省宜都市姚家店镇违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2021年1月至4月,该公司利用实施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将产生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擅自对外销售获利。经调查,违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15.8387万吨,2021年9月,宜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违法线索后,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95.9675万元,罚款63.531万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9月,该案行政处罚已执行。由于涉嫌犯罪,宜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10月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违法案件的查处,表明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切实加强长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严厉打击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坚定态度和坚强决心。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长江保护法》有关要求,组织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强化行刑衔接,坚决依法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为长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来 源:中国自然资源部
听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党组中国地质调查局党组半年工作汇报
7月25日,自然资源部党组书记、部长、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王广华主持召开自然资源部党组会议,专题听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党组、中国地质调查局党组上半年工作汇报。
会议充分肯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党组、中国地质调查局党组上半年工作,认为两局党组都能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项工作均取得重大进展,实现既定目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党组政治站位不断提高,重点工作顺利推进,党的建设得到加强,部局融合持续深化,在能源保供用林用草、科学推进国土绿化、国家公园建设、林长制建设、林草湿资源调查监测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中国地质调查局党组聚焦国家重大需求,在服务国家能源资源安全战略决策、开展地质调查关键技术攻关、能源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服务支撑地质灾害防治、推进地质调查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会议要求,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党组要进一步把握形势要求,积极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统筹发展与安全,把守底线和促发展更好结合起来,依法依规加快办理用林用草手续,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大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力度。要进一步细化深化,扎实推进重点任务落实,精心办好《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进一步抓好国家公园工作,加快《国家公园法》立法进程,扎实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持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工作。要进一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
会议要求,中国地质调查局党组要加强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提高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水平,服务支撑国家能源资源安全战略。要更好支撑地质灾害防治,加强普适型监测预警和综合遥感识别工作,提高发现地灾隐患的能力。要加强地质科技创新和科研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基础地质理论研究,充分应用新技术新手段。要进一步深化地质调查体制机制改革,加强自然资源综合调查指挥中心建设。要坚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来 源:中国自然资源部
能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和动力,做好“十四五”时期能源规划对辽宁实现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意义重大。7月15日,从省发展改革委获悉,《辽宁省“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于近日印发,为全省新时期能源高质量发展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
《规划》提出,到“十四五”末期,全省能源供应保持基本稳定,能源综合生产能力达到6133万吨标准煤左右,年均增长2.4%;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力争保持在2.69亿吨标准煤,年均增长1.6%;非化石能源成为能源消费增量主体,占能源消费总量比例达到13.7%左右;非化石能源装机成为主体电源,占比达到50%;燃煤机组全部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省内原煤产量稳定在3000万吨左右,原油产量稳定在1000万吨左右等目标。
为确保目标实现,《规划》从增强能源安全供给能力、加快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构建多元能源供应保障体系、构建智慧高效能源系统、深入推进能源体制革命、大力提升民生用能品质等七方面作了详细说明,提出各领域的重要任务、重点项目及预期目标。
聚焦能源安全供给,我省提出稳定化石能源产能供给,推动煤矿安全改造和智能化建设,积极扩大我省煤炭企业省外项目开发规模,积极开发阜新地区、沈阳地区等区域油气资源,加大煤层气、页岩气、页岩油等非常规油气开发力度;提高电力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地区新增负荷需要和大型项目需求,优化500千伏受端电网变电站落点,提升重点地区电源支撑能力,新建沈海热电(2台35万千瓦)、鞍山热电(2台35万千瓦)、沈阳浑南热电(2台35万千瓦)煤电重点项目,新建7项500千伏线路工程。
推动高质量发展,绿色是底色。“十四五”时期,我省将从推进新能源又好又快发展、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稳妥适度发展煤电气电、提升终端用能电气化水平等五方面加快能源向绿色低碳方向发展。我省提出,要积极推进松辽清洁能源基地建设,积极推动风能资源条件较好的西部地区加快发展,逐步开展采煤沉陷区及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光伏项目;稳步推进红沿河二期工程竣工投产,积极推进徐大堡3、4号机组顺利建设;根据发展需要合理建设先进煤电,将更多电力市场让渡给清洁能源;在清洁取暖、工业生产、建筑供冷供热、交通运输、生活消费等领域,大范围推广电能替代。
在多元能源供应保障体系构建方面,我省将加强煤炭储备能力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储备、企业社会责任与地方政府储备能力相结合的煤炭储备体系,进一步发挥煤炭储备在能源安全供应中的支撑作用;建立政企结合油气储备体系,完善石油战略储备和企业商业储备,逐步完善天然气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落实地方政府和企业储气调峰责任,实现城镇燃气企业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低于日均3天需求量的储气能力;强化电力安全应急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巴林—奈曼—阜新等跨省区输变电项目建设,提升东北区域内部电力互济能力,强化大面积停电事件防范应对措施;积极推进氢能产业创新发展,建设东北重要的氢能生产储运基地。
推动能源系统智慧高效,我省提出增强能源系统运行灵活性,到2025年,抽水蓄能、新型储能规模分别达到300万千瓦、100万千瓦,省级电网削峰能力达到尖峰负荷的5%左右;积极推进煤电升级改造,到2025年底,全省煤电机组平均煤耗小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提升供热能力300万千瓦,提升调峰能力60万千瓦;加快能源装备制造业发展,支持大连、鞍山、阜新、盘锦、朝阳、葫芦岛6个氢能产业集聚区,发展氢能储运、清洁能源制氢等关键技术、材料和装备。
推进电力、油气、煤炭等体制机制改革也是我省“十四五”时期能源发展的重要一环。我省提出,加快构建东北区域能源(电力)交易中心,以市场化方式融入国家管网,推动实现辽宁管输和销售分离,加大煤矿“增优汰劣”力度,增强煤炭供给质量和弹性等任务目标。
在大力提升民生用能品质方面,我省提出推动居民能源消费升级,着力打造辽宁氢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汽车运力服务体系,加快提升城镇居民优质能源可获得率;完善能源服务设施网络,实行加氢、加油(气)和充电桩一体规划;促进农村能源清洁利用,加快农村电网装备升级和智能化建设,改善农民炊事、取暖等用能条件。
此外,在《规划》中,我省还制定了5项具体保障措施,明确实施责任主体,完善配套支持政策,加强监督管理等,推动各项任务目标全面落实到位,着力建设清洁能源强省。
来源:辽宁日报
自然资源部近日公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433号建议的答复》《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411号建议的答复》《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296号建议的答复》。自然资源部称,全国人大代表董晓健、陈建军、吴京耕分别提出的《关于加大对江西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支持力度的建议》《关于支持广西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建议》《关于加快推进百里矿区生态修复的建议》,对推动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并会同相关部门分别对3个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之后作出详细答复。
来 源:辽宁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部表示,支持在江西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和将萍乡市纳入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的建议,支持将湘桂岩溶地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纳入示范工程申报范围,支持辽宁阜新加快推进百里矿区生态修复。
2021年12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水利部联合印发《南方丘陵山地带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布局了武夷山森林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南方丘陵山地带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其中支持江西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布局了湘桂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南方丘陵山地带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支持广西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
2021年5月,自然资源部组织中国地质调查局相关单位对漓江流域废弃石灰岩露天矿山生态修复技术、实施效果及难点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分类实施漓江流域废弃石灰岩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建议,形成《漓江流域废弃石灰岩露天矿山生态修复研究报告》(简称《研究报告》)。2021年11月,自然资源部将《研究报告》印送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供广西在推进岩溶石山地区废弃石灰岩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中参考。
国务院批准阜新市为资源枯竭城市以来,国家通过资源枯竭城市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渠道,累计安排资金40多亿元,用于支持阜新市转型发展,对促进阜新市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发展、推动当地矿区生态修复发挥了重要作用。2022年,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支持东北地区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发展的实施方案,其中提出支持阜新市新邱区盘活利用废弃矿山土地等资源发展特色文旅产业等。
“十四五”期间,中央财政拟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支持有条件地区实施一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支持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区域生态修复。自然资源部将配合财政部做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遴选工作,指导江西、广西、辽宁加强项目前期论证和储备。
自然资源部将指导广西结合地区实际,探索制定适用于本地区条件的石灰岩露天矿山生态修复技术标准规范,形成自然恢复、高陡立面治理等方面的生态修复技术指南等,不断提高生态修复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并为全国提供借鉴。
自然资源部将指导辽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完善实施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的配套政策措施。
来源:中国矿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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